复制国家博物馆的文物需要授权吗?

目前,我国《文保法》对文物“仿制”和“复制”的定义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文物“仿制”不需要授权。

国务院也于200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件》,国家文物局也于201165438+10月27日颁布了《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复制、仿制等概念缺乏准确界定,对具体违法行为界定不清,实施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中对文物“复制”和“仿制”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没有对文物的“复制”和“仿制”进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文物“复制”和“仿制”的定义。

在03《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文物复制被定义为:是指根据文物的体积、形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有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的产品的活动;模仿没有定义。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馆藏文物仿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复制”和“模仿”的概念和内涵

百度词条中“复制”和“模仿”的解读

复制(基本解释):著作权法所称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临摹、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扫描等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的行为。

复制(详解):在艺术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复原和制作。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工作。复制的目的是:①保护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历史价值、经常使用且容易损坏的原作珍品,用足够的复制品替代原作,以供展览或使用,使原作得以妥善保存。(2)万一原件被损坏,复印件也可以作为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复制的原则必须忠实于原作,这不同于模仿和伪造。仿作主要是模仿原作的艺术风格和表现手法,并不限于用笔的真伪,在尺度、材质、造型等方面都没有严格的要求。造假可以脱离原著,随意改动,甚至完全凭空捏造。复制必须以原作为基础,而不是主观的。其形状、大小、内容、线条、纹饰、色彩、风格、特征,乃至破损和污迹都应忠于原作,不得任意增减;材料和工艺应尽可能与原件相同。如果选择替代材料,需要保证质地一致。如果你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你应该保证质量和真实性。为避免真假混淆,复制品制作后应标注复制品标识;高水平的文案也要传达原作的魅力。

模仿2(基础解释):模仿生产。

仿(详释):清代王世贞《赤北与蜀产谈》:“总督监附近,不可招工仿之。”

查阅大量资料后,没有发现文物仿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我国的文物仿制品管理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为复制文物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复制’和‘仿制’的定义?有的博物馆为了科研或者展览需要复制,有的为了私人商业运作需要复制,法律上不存在歧视。

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临摹”和“仿制”的概念,文物临摹在相关法律中受到限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修复、临摹、拓印馆藏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此外,从事文物复制还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设备和技术人员。”《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十条:“文物收藏单位或者管理机构与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签订的文物复制拓印合同草案,应当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称和地址。

复制或者拓印的种类、数量、质量,复制或者拓印的时间、地点、方式,文物安全责任,文物资料的移交和使用方式,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复制或者拓印的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将文物复制行为视为“复制”,将依法实施严格的审批手段,并提供相当的硬件条件。同时,需要取得文物收藏单位或者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提供复杂的审批文件和资料。一般来说,小企业或者私人作坊很难完成。但由于现在文物复制品泛滥,很多人都在用“仿制”来规避实践中的法律空白。

那么如何定义“复制”和“模仿”呢?我打电话给本市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和自治区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模仿”应该也属于“抄袭”,是一回事。但我举个例子,比如宁夏最著名的贺兰山岩画,我找一块贺兰石,根据材料上提供的照片和数据,按照原来的1: 1,再刻一块。我未经批准这样做违法吗?回复说如果我不用于商业目的,不需要审批,也不违法。当我再问,但是法律没有说以商业为目的的复制是违法的?对方支支吾吾,没有具体案例。带着疑问,我电话咨询了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法律司,得到的答复是:“临摹和仿制的区别是基于复制(仿制)品的临摹精度。能以假乱真的是临摹,能一眼辨别真假的是模仿。”即使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给出的解释,也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根据《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对“文物复制”的定义:“是指根据文物的体积、形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有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的制品的活动。”这里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复制品准确地再现了原文物的历史信息,如体积、形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是肉眼能立即观察到的外在形态。二是基本采用原有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有文物相同的产品的活动。这在成品复制中是肉眼看不到的,但却是文物复制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要求复制基本采用原有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流程。可以这么理解吗?如果采用古人从未使用过的技术和工艺,如利用现代影像技术和数字技术形成的作品,即使在外观上与原文物一致(实际上只能尽可能接近原物,不可能与原物100%相同),也不能视为文物的复制品,只能视为文物的仿制品。这个推论能否成立,我们可以反过来论证:现在科技如此发达,在文物的复制(仿制)中借助科技手段可以更大程度地保证与原作的一致性,复制的质量和效率可以大大提高。此外,许多古老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流程已经失传。如何判断是否采用了独创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流程,也会成为我们执法的障碍。同时,执法尺度不易控制,只能基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

实践中如何界定文物的复制和仿制?可以从抄袭产品的价值来判断吗?显然不是,比如一件严谨、出色的文物仿制品(比如张大千对石涛画作的仿制品),可能比一件粗糙的文物复制品(比如很多兵马俑的复制品)有价值得多。当我们复制(临摹)一件文物时,是否可以按照原尺寸放大或缩小复制(临摹)品的尺寸?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也算抄袭,作为旅游景点开放的文物单位销售的标志性文物旅游纪念品是否也应纳入审批和监管?经咨询业内相关人士,我国文物复制(仿制)行业存在一些问题。除博物馆和用于科研的文物复制外,一般经营性生产企业或作坊在复制(仿制)文物时较为随意,很少主动履行审批手续。在复制(仿制)的过程中,会因为技术水平的原因,出现高精仿制和粗制滥造的复制(仿制)。由于缺乏执法依据,文物管理行政机关最多只是查处,生产企业或作坊在查处时会以“仿制”逃避执法。由于文物的复制(仿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政机关无法判断其属于“复制”还是“仿制”,导致执法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