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执行两年多了还能恢复吗?

不能恢复,但可以重新立案。注意:不需要恢复执行,需要重新申请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并不是都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这不是法律或司法缺陷,而是正常风险。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执行的目的,对于那些不能继续执行或者没有继续执行必要的案件,我们有必要裁定终止执行。

第一,法院执行的结束时间是多久?

1.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

2.但是,执行并不一定意味着被执行人所欠的所有债务都会执行到位。那些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可以以终结这个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3.《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委托执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通知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中没收财产的刑罚,应当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的罚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以内执行,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和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和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a)实施工作已经完成;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止执行;

(4)结案;

(五)不予执行的;

(六)驳回申请。

5.《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中止执行满二年,并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人民法院书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两次拍卖仍被拍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用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不适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给予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是否终结本执行程序进行讨论。

执行程序终结时,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被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赔偿和不予赔偿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执行案件立案和结案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执行而按照规定决定终结本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二)终止裁定的执行;

(3)重新执行应用程序;

(四)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的户籍信息、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五)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