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权的保障。
根据我国目前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和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做法,既不能使宪法监督完全制度化,也不能达到及时纠正违宪现象的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既是宪法机关,也是立法机关。由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准则,NPC目前只是一个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其立法不能突破宪法规定的范围。一部法律一旦被全国人大制定,就意味着对该法律的合宪性有充分的信心。回顾历史,法律对宪法并没有天然的豁免权。例如,中国的选举法规定,农村地区选举NPC代表的人数是城市人口的4倍,这显然侵犯了每个人的平等政治权利。NPC很难对自己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合理判断。此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成为违宪主体。如果一部法律违反了宪法,它应该被一个特定的机关撤销或改变。至少理论上不能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机关不享有解释和监督宪法的特权。因此,有必要在全国人大现有框架之外设立一个宪法监督机关,以避免角色矛盾的尴尬。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