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从1999中办、国办发布《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2010年底,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是,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大量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经济责任的界定要求相对简单,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国家审计署尚未出台相关量化指标参考体系。在具体工作中,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和评价,存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内容不科学和人为因素等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也是容易发生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如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效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是不现实的。国家应在制定与审计基本标准类似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为各级审计机关的标准实施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框架,各地可围绕基本标准,遵循和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具体指标。

一、任期经济责任的基本要素

1,经济发展责任。主要包括:人均GNP平均增长率、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长率、税收平均增长率和财政可用资金平均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利润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率等。,应根据审计对象重点分析,评价其是否促进了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发展。一是根据任期内上级或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数量,二是根据历届领导的业绩指标,三是根据同行业水平或平均水平;同时,要充分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体现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指标的影响。

2.经济决策责任。首先是决策机制的健全。主要考察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二是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查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第三是决策的有效性。包括决策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决策是否切合实际,符合客观实际,是否能有效执行。第四是决策对象的利益。是否达到了理想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3.经济管理责任。一是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主要是预决算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支出审批制度是否明确、严格;财政收入是否应该集中征收和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和签发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往来账户是否及时清理。二是资产管理。任期内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是否账物相符,集体资产投资收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集体资产在任期内是否保值增值。第三是债务管理。计算负债的增减,分析原因,看偿债机制是否完善。

4、落实经济政策责任。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经济改革、宏观调控和其他经济发展政策。一是有没有执行,有没有假执行;二是执行的范围和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片面强调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局部利益或执行无止境的现象;三是实施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政策制定的要求。

5、廉政监督的责任。一是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主要评价任期内个人收入分配收入和个人借用公款、使用公共财产情况;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设施、通讯设备、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等廉政规定,是否得到认真落实和执行;三是廉政责任落实情况,分管干部是否有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四是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中的失职责任。在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重要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中,对因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行为,要承担廉政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1,通过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审计,验证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支出是否合法合法,救灾、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资金)是否挪作他用;债权债务往来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通过应付账款为其他单位进行不正当业务,是否应当上缴国家收入或者借给本单位谋取私利;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集资、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是否存在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扔钱物、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入账建卡,是否安全完整;增减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利益的问题;固定资产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专款专用。

三是单位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基本要求进行,是否存在因对设立实体所占用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进行有效评估定价,未收取占用费,无偿使用和变相转移所有权等造成经济实体设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部门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在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基础上实施;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因内控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等经济事故。

2、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合理划分离任和继任领导的责任边界。

摸清离任领导上任和向上一任领导交接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离任领导向下一任领导交接时或本次审计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自己的经济责任提供服务,使新任领导掌握单位的基本财力等财务信息,了解自己接手的是什么摊子,便于加强管理和正确决策;同时,为审计评价的比较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审计方法通常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采用审查、核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方法。主要识别固定资产的金额和种类、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的账面余额、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和明细、实际发生的货币金额,并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简要说明。固定资产金额以现场清点的固定资产原价为准,重点是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贵重物品,以及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实际资产数量;在识别往来账款时,应对大额和长期资金进行实地调查,对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以及处于休眠账户的款项进行专项说明,以反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资产和财务状况的鉴定结果应以表格形式,如固定资产清单、应收账款清单、应付账款清单等。,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以便于有关部门全面了解财务状况。

3.通过对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既是对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审计和评价,也是利用相关经济指标的考核来丰富评价内容,使审计评价详实、有理有据、有据可循。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中使用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财政财务指标。通过实际指标与计划(预算)指标的比较,本期指标与上期实际指标(上年同期或历史最高水平)的比较,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决策、管理决策进行全面量化和综合分析比较,从而客观评价其经济责任。

4、通过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计,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责任。

主要包括重大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招商引资的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要对任期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到决策过程、决策、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通过查阅决策材料、查阅相关会议原始纪要和相关记录、与相关经济决策参与人和具体执行人座谈等方式,掌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内容,梳理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重点审计事项、各个环节及其执行结果,全面了解关键问题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越权、盲目决策和任意决策的情况,客观评价其经济责任。

5、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审计和调查,审查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首先,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数据的审计,从账面上收集证据,看其收入来源是否如实申报,是否有违法所得。其次,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进行核实,对与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本人经济责任直接相关、审计可以核实的问题,要全面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不真实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审计澄清,也有利于让领导干部从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对一些群众反映的无法从财务收支数据中直接查清的问题,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组织专门力量向上追溯决策过程、审批程序和领导批示,向下延伸资金流向、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效果,重点核查。三是要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逐项分析问题的背景原因,分清是个人经济问题还是财务收支违规问题,从而准确把握问题的性质和实质,真实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围绕审计内容,坚持评价什么。不评价任期内超出法定经济责任范围的事项、非审计事项、无关经济责任和未经核实的事项。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预算会计和行政会计在会计上实行收付实现制,这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决定的。但是,作为个性化的经济责任审计,如果完全按照收付实现制所反映的财务成果来评价被审计单位,将无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界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因此,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会计数据的认定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价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即将现任领导的所有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无论是否以现金支付,都列为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前者的超收、超支,遗留的债务或债权,即使在现任领导任期内,也不列为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

二是可控性原则。审计评价侧重于被审计方能够控制的事项。一个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账本上反映的事项,并不都是被审计单位可以控制的事项。在审计评价中,如果该部分内容在审计结果中所占比重较大,或者审计认为该结果可能导致相关部门获得错误信息,审计人员在计算与该类事项相关的评价指标时,应当予以剔除或者做出相应说明。例如,在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剔除或单独反映任期内因机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资产重估、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国有资产增减;在评估预算执行情况时,要客观反映我们任期内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