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实施后,三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溯及力,如何适用?
1.如果旧法的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生效时已经届满,则不溯及既往。
从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人的时效利益已经实际享有,时效已经消灭。不可能因为新法的实施而“激活”已消灭的时效。
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在本案中赋予请求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将会产生一种不合逻辑的结果:即在时效届满前后两个期间之间,仍然存在一个时效届满期间(从旧时效届满之日起至旧时效届满之日止,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至新时效届满之日止), 并且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且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索赔人追溯保护是明智的。
2.《民法通则》生效时旧法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此时,请求人的时效利益尚未完全享受,其诉讼时效仍在计算中。因为新法的实施,正在进行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并不违背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在第一种情况下产生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追溯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新时效的期限比旧时效的期限长,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说也是有迹可循的。
扩展数据:
涉及新的诉讼时效起点的追溯力;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能会造成《民法通则》实施时,如果按照旧法的起算点计算请求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并未届满,甚至无法计算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断时的追溯力;
诉讼时效的中断通常发生在有法定事由的某一时刻。对于这一点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和第195条都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时的追溯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般是一个期间,期间的两端有起点和终点,诉讼时效的继续计算发生在终点。
参考资料:
中国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人民和国家法律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