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上新疆的思考

关于中国新疆史的思考

在回顾了法理学的发展之后,作者指出,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和绝对的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

许多社会、经济、心理、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许多价值判断影响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

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法理学的任务就是把构成这个网络的所有丝线编织在一起。

因此,我们应该在过去人们所做的所有贡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合的法理学。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自由、安全、平等等一些超越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社会秩序就无法建立。

因此,作者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详细而深刻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在笔者看来,法律的序贯要素涉及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用某种组织规则和行为标准,秩序的概念涉及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质量。

而正义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内容,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在人类幸福和文明建设中的价值。

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同时促进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生产进步程度和社会凝聚力,是正义的目标。

正义由安全、平等、自由三个基本成人组成,根植于人性。因此,一个法律制度的成功取决于能否以一种负担得起的合理方式平衡这三者。为了实现其功能,法律制度必须致力于实现正义和创造秩序。

所谓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一个有效和充满活力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但同时也必须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必须在运动和静止、保守和变化、永恒和无常的矛盾力量之间寻求某种和谐。

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

作者还指出,法律既是* * *性的,也是社会性的,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差异。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只有与全社会的价值判断和现实利益完全一致,才能达到理想的程度。

然而现实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为了实现立法者的意图,法律必须具有强制力,这是法律作为社会和平与正义捍卫者的本质。

在这里,作者区分了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它们在社会制度中的效力,并讨论了不公正的法律是否是法律以及制裁的相关问题。

当一个规则或一套规则的有效性受到道德的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空壳。

只有遵守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正式秩序,才能防止法律制度整体或部分崩溃。

规定制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秩序的遵守和执行,强制行为符合既定的秩序。

但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惩罚和压制,而是为人类的共存和满足一些基本需求提供规范性安排。

越不需要使用强制制裁,法律就越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因此,使用强制手段不应被视为法律的本质。

但是,只要有组织的社会和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就离不开强制措施作为其发挥效力的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