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


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2晋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主要成就在于:新增《法例》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相对宽缓;增加律注,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这部法典又经两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注文合在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又名《张杜律》。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3北齐律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特点: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当然也有麟趾格,大统式。南北朝时期是法制转变的一个时期 首先是旧五刑向新五刑变化的一个时代

一)三国法规

1、蜀国——《蜀科》

2、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3、魏国——《魏律》(《新律》)

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加篇条;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

(4)正式规定”八议”条款;

(5)改革刑罚制度。

(二)两晋法规

西晋——《晋律》

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明确解释了一些法律名词

对刑名的类别也作了简明的解释

——“生罪”与“死罪”

(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斩衰(三年)、齐衰(一年)、

大功(十个月)、小功(五个月)

缌麻(三个月)

(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它是官当的雏形。

(三)南朝法规

沿用《晋律》

(四)北朝法规

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

(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

(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

《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

《刑名》+《法例》——《名例》

(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意义:

1、在当时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成就最大

2、北齐律是—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一)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互为补充。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1、体例上调整:《名例》置于律首

《魏律》:《具律》——《刑名》,篇首

《晋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律》:《刑名》+《法例》——《名例》

2、篇目上变化:12篇形成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四)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五)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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