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山东产假新规2016-2017。

2016,山东省最新规定是158天产假,男性7天护理假。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条例规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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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

怀孕后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