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二学业水平考试对高三高考有什么影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保证学业水平考试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广东省国家统一教育考试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评估高中学生相关学科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高考的组成部分,是在全省范围内举行的统一教育考试。考试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评卷、评价和学业成绩公布,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考生入学考试及考试科目第四条拟参加2007年秋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含2007年以前未毕业的学生)应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200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阶段学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报名;相关中学负责组织我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六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学年第二学期初,具体报名安排和方式另行通知。
第七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科。考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第三章考试时间第八条学业水平考试于2009年6月下旬举行。
第九条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化学与政治8: 30-10: 00
生物和地理10: 40-12: 10
物理和历史15: 00-16: 30
第四章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第十条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必修选修内容,适当体现高中学生学习内容的多样性,体现一定的选择性。各科考试范围如下:
政治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和哲学。
历史包括历史(一)、历史(二)、历史(三)。
地理科学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
物理科目包括物理1,物理2,选修课1-1。
化学科目包括化学1、化学2、化学与生活或化学与技术(由考生在试卷上选择)。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与细胞)、生物2(遗传与进化)、生物3(稳态与环境)。
第十一条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9年6月5438+0底公布《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大纲》,明确各科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
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笔试,试题均为选择题,可设置为选择题。
第十三条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做出命题。
第五章试卷的交付和保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领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投入使用前属于国家秘密资料。
第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交付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保密规定》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场领导全面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启封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六条在试卷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如发现泄露、被盗、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安全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考试实施第十七条中学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业水平考试监考的义务。
第十八条学业水平考试应当在广东省国家统一教育考试指定考场进行,并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因特殊情况需在无电子监控系统的指定考场或非指定考场进行的,须报省级教育考试院批准。
第十九条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考试的实施,处理考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考场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要求,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考试要求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工作。
第七章考试监督与纪律第二十一条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厅在考试期间组织检查组、派出考试检查员,到相关考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进行监督,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对考试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违规、舞弊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招生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失职,考场纪律混乱、作弊严重的;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超过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考试试卷雷同的,取消该考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存在大规模作弊行为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有关负责人、考场负责人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含分题及其答案和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露,或者在保密期内考生答题卡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和传播保密期内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考生答案和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评卷、成绩展示和使用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评卷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考生在学业水平测试中所有科目的答案都是通过电脑扫描来判断的。
第二十六条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满分为100,成绩分级。每科公布的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次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会根据考试成绩进行同学科目的跨年度同等对待,然后将考试成绩换算成成绩。各科试卷成绩与成绩的关系:100-85为A级,84-70为B级,69-50为C级,49 -25为D级,24分(含)以下不计分,并在成绩单上表示考试成绩未达到成绩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和统一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或复议。
第二十八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等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高校招生中的使用如下:
(1)本科院校第一批普通专业录取必备条件:文科考生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科考试并取得等级成绩,三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以上;理科考生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均取得等级成绩,且均达到C级以上。
(2)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录取普通专业必备条件:文科考生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考试并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科考试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科目的考试,并取得等级成绩,其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以上。
(3)第三批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录取普通专业必备条件:文科考生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考试并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考试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并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科考试成绩达到C级或以上。
(4)艺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资格必备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科考试,且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
(5)各批次体育专业录取资格必备条件:考生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参加同一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两次并取得考试成绩的,考生可以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最高年级。
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其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须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考试经费第三十一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缴纳考试费。注册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取。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2007年秋季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当在县(区)教育考试机构自行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必须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院校“3+专业技能课”考试的,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四条2010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未毕业并将参加201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往届高中毕业生(含同等学力学生,以下简称往届学生),可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2010高校招生时,对往届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无要求。2011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报考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在2010再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2010及以后的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补充一些关于成绩的东西。100分-85为一级,84分-70为一级,69分-50为一级,49分-25为一级,24分及以下不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