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深刻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以落实。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进入了总量过剩和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的新阶段。关键农时、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中的劳动力短缺现象越来越普遍。2012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改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步淡出身份属性,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我们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扶持”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实施,培育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2)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类型和内涵特征。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主要以农业为收入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职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资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具有一定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劳动者和农业从业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稳定从事农业劳动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社会化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中直接从事产前、产中、产后农业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人员、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关系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实际做好顶层设计,大胆试验,积极探索方式方法。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基本任务。一是探索构建体系,包括教育培训体系、认证管理体系和支持政策体系。通过试点,提出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力争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在政策上有所突破。二是培养和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以“让更多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为社会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为方向,开展重点对象的系统教育培训,加快培养一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并得到认可和支持的新型职业农民。各试点县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生产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确保试点期间每个县培训500-1000名学生。三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是实施动态管理、开展定期培训、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信息采集的类别,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试点县要深入调查摸底当地农业劳动力,以生产型职业农民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的就业特点和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按照生产经营、专业技能和岗位、社会服务,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农业职业教育,而不是一般的普遍培训或简单的“一事一训”。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农业农民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农艺结合”等灵活方式开展教育培训。要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式。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地要以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为重点,明确定期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类似于干部继续教育和职工在职培训的全体新型职业农民定期培训制度。

(5)积极探索培养农业接班人的途径。各地要在做好现有农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以保障农业接班人为目标,开展农业接班人培训,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招收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农戴尔”,培养爱农、懂农、会农的农业接班人。试点县要把返乡务农创业的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作为当前农业接班人培养的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六)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专门机构为主体,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校、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和管理

(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整体培养和稳定,有利于扶持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他们更好地履行责任和义务。试点县要以职业农民生产经营为重点,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和信息档案建立。

(八)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标识管理办法,并明确标识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原则。要建立新的职业农民退出机制。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和程序退出,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与配套政策相衔接的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在认可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可条件、认可标准、认可程序、认可主体、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型职业农民是识别管理的重点。以“五个基本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行业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考察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第二,教育培训。根据我国国情和农业状况以及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考虑将接受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以上农业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低于农民工收入水平确定,并与地方配套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四、制定和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十)加强扶持政策研究。本文主要研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要将现有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明确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涉及宏观或更高层面的扶持政策,应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十一)落实扶持政策。各试点县要落实好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特别是2013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人员和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把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落到实处,让种粮不吃亏、得实惠。要通过设立教育培训专项或争取农业职业教育经费政策等方式落实教育培训经费。试点县阳光工程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转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五、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任务、阶段进度、政策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系统设计和统筹规划。建立农业、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季度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推进试点工作。要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争取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十三)加快试点进度。要加快试点工作,尽快选择一批教育培训对象,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按照认定标准,加快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落实相应扶持政策,逐步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好的典型,为新型职业农民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形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