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2007]46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滇池流域等重点区域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意见

发证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保障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四个创新”和建设现代化新昆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第二十一次(扩大)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实施滇池流域等重点区域挖砂采石取土矿山关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禁采区内矿山企业的关闭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在关闭矿山企业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关闭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关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矿山关闭后,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认真完成矿区植被恢复和环境治理;

4.坚持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市县、县乡、乡村、县(市)区纵向联动机制,密切配合,整体协调,形成关停工作的整体合力;

5.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疏堵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合理规划,妥善解决矿山企业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配套政策,将矿山关闭善后措施纳入具体实施方案。

二、禁采区范围

(一)滇池及其控制保护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滇池国家风景名胜区、昆明新机场保护区和滇池流域地区。禁采区的边界点(详见附图遥感图像)如下:

1.东部边界为临空经济区外山峰的山脊线至呈贡县官渡区和滇池保护控制区。标志性山峰有葫芦地、老宫山、云南繁殖场、官渡区与嵩明县行政边界、石龙箐、对角山、龙潭后山、万花山、虞丘山、肖剑山、杨梅山、镇山、姥姥。

2.南部边界与晋宁县滇池面山及控制保护区相连。标志性山峰有苏家山、盘龙山、马鞍山、王鹤山、大碗山、宝塔山、象头山、太子山、大乌龙、大黑山、林山过坡、大老山菜子山、窑口山、天子庙山、青山。

3.西边界以滇池绵山与控制保护区的边界与滇池国家风景名胜区(西山区与安宁市的行政边界)相连。标志性山峰有:青山、金铜盆山、鞍山、山寺、豹子山、耳朵山、红山、石头山、西山区与安宁市行政边界、营盘山、金儿寺、笨人、大丰垭口(西山区)等。

4.从北界到松华坝水源保护区,标志性山峰有:烟墩山、吴宝山山、慈利山、大尖山、老鸦山、大观山、烟峰哨、朱庆哨、三尖山、大龙潭、嘎沙莫、麦莱山、杨梅山、大屋山、葫芦地。

禁采区以上:2321平方公里(含滇池区域)。

(二)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昆区、昆玉、昆楚、昆石、昆武高等级公路和成昆、贵昆、南昆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的山体范围。

三。主要任务和步骤

主要任务是关停滇池流域等重点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的经营性矿山,恢复矿山生态,整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砖厂。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从2007年10月1到2007年2月1)

1.2007 65438+10月1至65438+10月20日,各县(市)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小组;

2.2007年6月5438+10月265438+10月30日至6月5438+065438+10月30日,各县(市)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禁采区采砂采石情况和矿山环境现状的认真调查清理,根据不同地区、矿山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停产方案和生态修复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3.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月31日,无证不全矿井全面关闭。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关停工作顺利开展。

(2)第二阶段为整体停工处理阶段(2008年10月1至2010年10月1)。

严格按照编制的关停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坚持一手关停一手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禁止开采矿山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矿井关闭

从2008年6月5438+10月1开始,全面关闭矿井。具体时限是:

(1)2007年2月1日前采矿权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以及2008年10月1日前到期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在矿山企业自行监督下于2008年10月1前予以关闭。

(2)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采矿权到期时,由县(市)区政府督促矿山企业自行关闭。

(三)2008年6月65438+2月31日采矿权未到期的矿井,应在2009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全部关闭。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在禁采区采挖砂、石、土的下列两类矿山企业,应当分别处理:

一、烧结空心砖厂合法矿山企业可延至65438+2009年2月31。到期后,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从2065438+10月1至65438+10月31全面关停。

二是生产规模和技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采石矿山,在认真制定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后,予以保留。

2.恢复治理

在全面关闭禁采区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力度,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全面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1)对2008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无证、证照不全、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要责成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治理,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对2008年2月1以后逐步关闭的矿山,先暂停开采,按照收取保证金的权限,参照合法矿山的费率,强制收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足额缴纳后方可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项目完成后,县(市)区政府将在治理结果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3)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合法矿山,对之前被破坏的矿区进行恢复治理。项目完成后,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制定矿山后续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限采,并一次性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4)因采矿权丧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管理。

(5)鼓励矿山企业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由县(市)区政府集中资金统一组织实施恢复治理工作。

(3)第三阶段是巩固阶段(2月至6月,2010)。

各县(市)区在基本完成禁采区挖砂、采石、取土矿山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严防盲区和死角,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做好验收工作,使治理后的矿山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巩固关停成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监管制度,扎实做好监督检查,严防禁采区内采矿活动反复死灰复燃,使滇池流域等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政策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县(市)区政府是禁采区内矿山关闭的责任主体,要把禁采区内矿山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层层管理、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部署,认真实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确保矿井关闭整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我市“四个创新”工作,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在滇池流域等重点区域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学习宣传活动, 并采取集中宣讲政策、深入业务谈心等形式,讨论开展禁采区内整顿关闭矿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要求。 开展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关停工作真正做到政府主导、矿山企业理解、群众支持,为全面关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市)区是开展关停工作的主战场。在关闭过程中,县(市)国土、云南行政、环保、水利、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4)疏堵结合,积极引导。要采取搬迁、搬迁、转产等处置方式,盘活企业用地,拓宽就业门路,同等条件下优先关闭企业和新设矿业权,积极引导禁采区内矿山企业关、停、并、转。根据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区划,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在禁采区外选择适宜开采区域,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及时出让矿业权,满足城乡建设对建材的需求。

(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在规定的禁采区内,不得批准新的采砂、采石经营性采矿权。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生态破坏严重且难以恢复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07年9月30日发布的新闻稿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