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有一桩未婚童养媳与人私通的旧案。如何鉴别并引发争论?

清朝乾隆年间,江苏无锡一未婚童养媳与丈夫的姑父有染。该案被判,引发争论。两种不同的意见争论着两个问题:

1.未婚童养媳跟人暧昧是跟已婚女人暧昧还是未婚女人跟人暧昧?

第二,未婚童养媳与丈夫的叔叔有染。这是违反人伦的吗?

最后,经过一系列的引用,案件被重新判决。

乾隆年间,江苏无锡有个叫溥思的人。他有一个童养媳,王。童养媳就是从小生活在婆家,由婆家抚养。一个保持婚姻直到她到了结婚年龄的女人。“童养媳”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

与王有染的是蒲四叔。他们被发现后,被移交给政府。公婆叔叔也算“爷爷”。这种事情发生在爷爷和侄子的媳妇之间,严重挑战了世俗道德。政府根据违反道德的情况给予重判,并判处他们流放。

王惠祖认为本案判决不当,与常州知府、江苏按察使、巡抚等人进行了辩论。经过王辉祖数论的辩论,终于改了案。王辉祖,本名龙庄,浙江萧山人。此人出身“大师”,晚年才考上进士,做了知府。虽然他的官方工作不是很伟大,但作为一个大师,他在官场上以杰出的能力而闻名。

王惠祖在《清史稿》中被记载为“清官”。传264“因其处理政务的杰出能力。据记载,他在办案中借鉴了古代的方式方法,清廉公正的作风深受百姓喜爱。《牧令二十》中有很多王辉祖处理的案件。平叛。

除了官场上的好名声,王辉祖还在《乔治医学》中写下了自己多年做包打听、做官的经历。《清史稿》对这本书评价很高,称其为“文字统治者”的集大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