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发展五形态理论是否具有普适性?

所谓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一般是指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的性质将社会历史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 * *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20世纪80年代中期,理论界开始对社会形态进行反思。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前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回归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关于历史发展“五形态说”是否具有普遍性的争论更加激烈。比如现在理论界有人提出“五形态论”,这是斯大林提出来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首先,马克思的五种形态理论是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抽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或等级所有制,加上当时已经存在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将要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的* * *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是五种所有制形式。这就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雏形。然后,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根据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明确提出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两种社会形态。在1859的序言(《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在全面阐释和分析了社会基本矛盾的相互作用及其如何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律之后,第一次完整而准确地提出了五种社会形态的有序演进。的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找到“五形态理论”,但不能用这种理论机械对应的形式来设定每个国家的具体发展情况。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抽象。相对于被反映的对象,理论一般是抽象的,是对对象的非本质的、次要的东西的抛弃,是对对象的本质的东西的提炼。在分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时,要把立足点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上,而不是用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的特殊发展道路来评判抽象的、整体的、笼统的理论。

其次,社会形态更替的复杂性与蹒跚学步和“五形态论”的普遍性并不相互排斥。马克思的“五形态理论”揭示了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就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发展历程而言,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有些国家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轮流变化的典型过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的国家超越了一种甚至几种社会形态,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一些国家,社会形态的性质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并不典型,甚至多种社会形态特征交叉渗透;有些国家的落后社会形态在一定时期内迅速向先进社会形态转变,而有些国家的社会形态长期停滞不前,甚至从先进转变为长期落后。即使是同样的社会形态,在不同的国家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等一下。从表面上看,社会形态更替的复杂性与费尔汀和马克思“五形态理论”的普遍性是相互排斥的。其实深入到问题的本质,就能看出两者并不是相互否定的。

第一,从人类整体历史进程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向前发展的,而不是向后发展的。封建社会的产生不能晚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必须早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的更替有严格的顺序。列宁根据俄国社会改革的实践经验,曾深刻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形式或发展顺序上的特殊性,而且是以此为基础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76页)

其次,马克思本人也多次肯定了社会形态的发展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人们可以有所作为,可以利用法律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可以“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马克思在1877写给该杂志编辑部的信中明确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在信中坚决反对米哈伊洛夫斯基将自己对西欧酱起源的历史概述变成一条美好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这实际上涉及到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遍性和每个国家发展道路的特殊性。

最后,社会形态划分的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马克思在划分社会发展阶段、阐述具体社会形态的特征时,往往根据理论的不同需要,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进行研究和划分。马克思以主要是生产工具的劳动资料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客观尺度,将人类社会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时代、手工作坊时代和蒸汽作坊时代。基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在1857-1858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种形态:“人的依赖(它起初是完全自然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人的生产力只是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和一个孤立的地方发展。人的独立建立在对事物的依赖上,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形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转型、综合关系、多种需求、综合能力的体系。第三阶段是以个人的全面发展及其社会生产力成为其社会财富为基础的自由人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04页)从马克思认为划分社会形态的各种标准和各种社会形态的演进模式并存,马克思对社会存在的本质和社会进步的本质和标志的认识是全面的。他并不是简单地把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和社会中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胜利作为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志,而是同时把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界中人的自由和社会关系的增长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总之,要用马克思“五种形态理论”的整体观和辩证思维来看待这一理论,同时也不能机械地看待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社会形态具体发展的多样性并不否认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五形态论”的划分标准并不是社会形态的唯一划分标准。只有全面看待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才能对“五形态说”是否具有普适性做出客观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