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以后中国税制演变的意义

进化过程及其相关意义

1.唐初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上有田可耕。租金和租金调节制度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但中唐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户数流失,税源逐渐枯竭,以人口为基础的租佃调节制度已行不通。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即按照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每年分夏、秋两次收税。两个税法取代租金与租金调整制度,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标志着征收标准从注重人口逐渐过渡到注重土地和资产,这是我国税制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资产多的人缴税多,资产少的人缴税少,使得税负相对合理,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

2.“一条鞭子法”的实施,使税收征收由实物税制向货币税制转变。

明初的税制仍然沿用唐朝的“两税法”,即根据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税额。这种税制在商品经济极度不发达的背景下是合理的,但社会经济状况在明中叶发生了变化:一是大量土地不断集中在地主手中;二是商品经济发展迅速。明初的税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于是“一条鞭子法”应运而生。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算成白银,分摊到田上,按田数收税。一种鞭法简化了征税手续,征收各种白银,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货币税制,促进了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3.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人头税,被“摊地成亩”废除了。

“坦丁入亩”,又称地田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首先,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数作为定额税的总量,然后“养人永不加税”;其次,实行地定一体化,定银散入田,统一收取地定银。“摊地入亩”的实施,完成了租税合并,取消了税收的双重标准,基本取消了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加,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新劳动力,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之处:(1)都征收白银,实行货币地租,促进商品经济发展;(2)都以土地为主要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性有所放松;(3)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短缺,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4)增加了国民收入,缓和了阶级矛盾。

一般理解和意义

①从总体趋势来看,大部分税制改革都是围绕税制的公平和简化方向进行的;②中国古代税制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③封建国家对农民个人控制的放松是历史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4)以银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反映;⑤随着王朝的兴衰,税制也相应地从一次又一次的轻佻征税、与民同息,转变为“民力耗尽”,直至王朝崩溃;⑥在历代税制改革中,旧的苛捐杂税总是统一征收,以减少加税的弊端。但随着改革后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诞生了新的加税名称,即每次改革,农民负担都反弹加重,被称为“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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