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1872年美国法学家D.D .菲尔德创立的“和平协会”,1900年德国法学家f .冯·李斯特、比利时A.Plan、荷兰G.A.van Hammel创立的“国际刑法学会”,在巴黎召开的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参加的会议。以及1926在瑞士成立的国际犯罪与缓刑委员会等。,都曾有过制定国际统一刑法典的动议,但这一设想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所以无法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交通的迅速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犯罪形式和跨国犯罪增多,特别是为了制止侵略战争和杀人犯罪。于是,一些维护国际社会和国家利益所必需和可能的国际刑事规范相继出现,各国国内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增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刑法学会、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国际犯罪学学会和国际刑事和感化基金会,积极促进国际刑法的发展,并举行了许多会议研究国际刑法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意大利锡拉库萨的国际犯罪学高级研究所。国际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出现了大量相关的专著和论文。65438年至0979年,美国芝加哥德保罗大学的M.C. Bassioni教授受国际刑法学会和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的委托,起草了一份庞大而全面的国际刑法典草案,经两个组织讨论后正式提交联合国审议。198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个专家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以消除和惩处种族隔离罪行和其他国际罪行的公约草案,征求会员国的意见。

目前,国际刑法的规范是由其下属机构起草的,如国际法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它所涉及的罪行一般可以是:

① 。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考了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判决书,将其确认为国际罪行: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灭绝种族罪;国际联盟大会1926年通过的《禁奴公约》、联合国大会1953年通过的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修改禁奴公约的议定书》、1956年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7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的种族隔离罪;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种族歧视罪;联合国大会在197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规定的侵害外交官的罪行;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规定的劫持人质罪;以及东京公约1963、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1971规定的空中劫持罪(见空中劫持)。国际上早就认可的,1958《日内瓦公海公约》也有明确规定的海盗行为也属于这一类(见公海)。

有些国家还通过公约或条约将一些可能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宣布为国际犯罪,如伪造货币、拐卖妇女、贩卖毒品、传播淫秽图片和文字等。这些文件大多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惩罚这些罪行,并提供司法互助以促进有效起诉,例如联合国大会在1949中通过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2)一些不属于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性质的行为,应由缔约国通过协议和某些刑事措施加以规定。例如,联合国大会在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77年批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起草的《刑事司法原则和准则》。一.与战争有关的罪行

1.侵略罪

3.危害人类罪

4.战争罪

6.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8.作为外国雇佣军的罪行

二。与人权有关的犯罪

2.种族灭绝

9.种族隔离罪

10.奴役罪和与奴役有关的习俗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罪。

12.非法人体实验罪

三。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

5.针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犯罪

14.劫持特殊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

16.对受国际保护人员威胁使用和使用武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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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非法使用邮政服务罪

四。与海洋和环境有关的犯罪

13.海盗行为

15.危害航行安全和公海安全罪。

24.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

21.危害国际环境罪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罪行

7.盗窃核材料罪

19.非法贩毒和毒品犯罪

20.破坏或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

22.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

23.伪造、变造货币罪

25.贿赂外国官员的问题是,普遍管辖权原则是否应适用于国际刑法中涉及的罪行。大多数学者认为,普遍管辖权原则只能适用于某些严重危害整个国际或大多数国家利益的犯罪,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空中劫持罪等。如果将这一原则应用于任何犯罪,都会导致对所有国家主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