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建议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产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确立而产生,并随着封建帝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善,形成了两个体系,一个是御史监察制度,一个是谏官制度。御史,又称为台官、宪官或检察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是防官恶、匡正官台,主要用弹劾来监察、谏。职责是讽刺批评人,监督方式主要是规劝反驳,审查诏书。台湾官员纠察官员的言行,互相反对,劝谏官员,以纠正皇帝的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系。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先秦时期处于萌芽阶段。在夏商周的国家事务中,都有监察的因素或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就有监督的使命。但这一时期没有专职的监督机构,也没有建立起严密的监督体系。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建立了朝廷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并设立了地方监察制度,以监督该县的帝国历史。韩继承了秦制。与此同时,朝廷在中央政府中设立了朝廷,并增设了宰相司直和李思的校尉为中央监察官。设立了13个地方部门,对地方上的2000石长的官员进行监督,并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地方监督条例。给建议、给医生建议之类的官员也出来了。
(3)魏晋南北朝发展阶段。中央内务府从少府中分离出来,直接听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力扩大,从皇太子以下事事纠正。谏官制度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用于谏官的集合——书省。
(4)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朝有御史台、经理台,分别负责内外监督。唐代,御史台下有院、厅台、检察员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这些地方被划分为十个(后来增加到十五个)监管区,形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监管网络。谏官被组织成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合并。
(5)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到了宋代,谏官的权力开始混合,趋于统一,地方监察署设监察官和法官。元朝废除谏部,谏统一。地方政府设立御史台,管辖22个监察地区,各道设使(惩治政府的检察官),使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无缝衔接。
(6)明清之际的严谨阶段。明朝将御史审查台改为都察院,然后停止谏议,并设六部给事,成为六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分支与道并行。地方设置了十三个巡检司,给御史和省府出主意,作出处罚,同时设置巡抚,形成三级地方巡检司网。到清朝,六部划归都察院,支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到目前为止,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以下特点:
(1)天皇拥有最高监督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属于天皇,整个监察过程,从纠正参议到恢复,从核实到恢复解散,都要由天皇请求,最后由天皇做出裁决。监察效果取决于皇帝的智慧,监察官取决于皇帝的保护。
(2)监督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督。由于魏晋的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中央监察机构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构一般不隶属于地方政府办公室。这种监督制度有利于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消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首长的干预。
(3)注重监事的选拔。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的选拔,要求监察官具有正直的品格、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治理业绩、较高的文化素质。
(4)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监事。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监督者的表现来考核监督者,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可以促使监督者兢兢业业,积极向上,减少假监督现象。
(5)允许有风声。监督者可以得到事情的风声,这是中古监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规定。它使监督者能够大胆而广泛地行使监督权,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加强君主对大臣的控制。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A)“同构”——监督机构的设立是相似的。
无论苍桑天下如何变化,王朝如何被推翻重建,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的总监察机构和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都没有太大的变化,甚至机构的名称、官名、味道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的官员地位很高,权力很大。但担任地方监察的官员级别较低,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强迫执行监督任务的官员的方法。
监察机构的设置体现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制度的超稳定性,也体现了封建统治集团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朝代建立时的时代背景不同等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督机制和运行方式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二)差异——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在“度”的范围内推动历代监察制度变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一条是强化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部维护皇权专政的历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自身监督的同时,必然会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监督,而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总的原则是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有利于皇权的加强。西汉武帝创立的“刺史制度”就是证明。汉武帝在位期间,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和郡国数量大大增加。原来的监控系统已经不适合统治的需要了。汉初地方监察一是派员驻防,二是派出不定期的监察御史巡察郡县。这种方法很快就显示出它的弱点:第一,第二,当中央监察官员常年驻扎在地方时,他们与诸侯或地方长官勾结,屡次造反,因此帝国监察不再可信。
汉武帝设计和建立的刺史监督制度及其运作模式确实很独特。第一,刺史由皇帝直接任命,将皇权垂直向下延伸,没有官员敢与之抗衡。第二,权限明确,任务单一,只监督秘书处,对象主要是州一级的地方长官。第三,尽管秘书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他只能用“六条”来要求官员们只有“非法发挥”的权利,而没有惩罚他们的权利。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工资只有600石。任职九年,有望升职。这迫使秘书处尽最大努力“纠正非法行为”。第四,受双重监管,其活动直接受丞相程、司之指挥和监督。这种权威让秘书处不敢轻易偏离。
异化----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为了加强监督,历代统治者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提高中央监管官员的级别,使他们的机构和官员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实际操作中,历代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两个字: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视地方的御史官职很低,一般是七品,官员(巡视员)是中央机构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出门见事。它不仅可以提高执行监督的权威性,便于地方政府的控制,而且可以抑制其专横跋扈和滥用权力。统治者的用心并不坏,但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在增加监督机构权力的同时,也掩盖了监督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督者失去或摆脱被监督者时,就成了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了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但是,当监督者失去或摆脱被监督者时,他们就开始。
统治者手中的监督之剑可能会割伤自己。
脆弱性----"强干弱支"最终违背了他们的意愿。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对京城官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无论是官职的设置,还是赋予的权力大小,或者是组织体系,都是如此。监督首都的官员职位高,巡视地方审查机构的官员职位低。在组织结构上,中央政府派驻的审查官往往只设在省一级,很少有王朝在政府一级设置机构,他们认为对王朝生存最直接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权贵。历史事实也是如此。很多朝代的皇位更迭,往往都是官宦朝廷的政变造成的,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官九臣”自然不安,于是监督的重点就放在了他们身上,形成了“强干弱支”的监督模式。
再次分析这种模式,可以发现这种做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白了,就是为了自己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和担心的是官方的宫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虾兵蟹将,包括监察官,往往会随风而动,追随新的权贵,皇位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还体现在其制约机制上。无论哪个朝代的监督手段多么严格和全面,监督的组织路线始终不变:官员受官员监督。历代都没有动员老百姓监督官员的记载。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建设仍然可以借鉴。但是,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再完善、再全面,也解决不了封建王朝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的注定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