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如下:

1,上诉期从收到判决或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

2、法定期间不包括途中时间,且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限届满前已经邮寄的,不算逾期;

3.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4.超过上诉期限的上诉、抗诉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耽误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5.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修改史;

1.《民事诉讼法》自颁布以来,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改。

2.每次修改都会增加、删除或修改一些条款,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效率;

3.在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征求法律专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实施;

5.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上诉期间自收到判决、裁定的次日起算,不包括旅行时间。节假日延期的,及时邮寄视为未过期。逾期上诉无效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66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

第167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第168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69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本案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170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