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平等的概念是历史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是建立在对平等和平等的历史考察基础上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既能指出平等的历史局限性,又能深刻把握特定历史条件下平等的具体内涵。恩格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可以用“消灭阶级”来概括,并强调任何超出这个限度的平等要求都将是荒谬的。这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要求是一种普遍的平等要求,是基于本质、发展方向和趋势的。平等不仅可以在政治领域实现,也可以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实现。只有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没有经济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平等,只能是资产阶级之间的平等,资产阶级自由占有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平等。这种平等必然导致少数剥削者和大多数被剥削者之间的巨大社会不平等。因此,只主张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而不关注平等权利实现的具体条件,有意识地忽视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平等权利中存在的障碍,只能是一种虚假的、片面的平等。同时,马克思主义强调现实的平等要求意味着阶级的消灭,反对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平等要求。这是因为消灭阶级的目的是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而不是抹杀每个人的个性和特殊需要。因此,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平均主义,反对把平等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保持每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致相同,通过物质财富的平均分配来实现平等的实践。马克思主义深刻指出,试图通过配给的方式来实现平等,只能导致社会的全面倒退。作为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质量,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项任务只有通过确保社会成员的平等和自由发展权利才能完成。因此,社会主义的平等只能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而不能把自由和平等对立起来,企图以限制自由为代价建立所谓的平等。
社会主义平等的制度保障和发展前景。在中国的领导下,我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逐步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逐步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相对稳定的多层次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多元结构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经济地位权利平等。所有这些基本成就表明,我国人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已经开始发生历史性的巨大变化。虽然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和值得反思的地方。马克思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平等要求,表现为最终消灭剥削,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成为自力更生的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进而消灭阶级差别和无产阶级本身。但这一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还很落后,人的素质还很低的情况下,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最终的消灭不是立即消灭现实中任何形式的剥削,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法劳动收入,甚至是占有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就是剥削,这不仅合法,而且必要。这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为最终消灭剥削铺平道路。现在看来,非劳动分配方式在城乡经济体系中还在不断扩大。就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终极要求而言,它是不平等的表现;就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现实要求而言,它也是平等的表现。尽管矛盾,但这是事实。为什么:有很多原因。实质原因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由我国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是与之相适应的。它是在社会经济平等的前提下,调动积极因素,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这里的平等不应该理解为个人收入的等量,而应该理解为机会均等,即给各行各业的人提供一个近似平等的竞争环境,使人们的收入尽可能与他们付出的代价和贡献相对应,把平等和效率统一起来。平等包括大致平均的要素,但不能归结为平均。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从传统的结果均等的大锅饭——粗鄙的平均主义出发,只能阻碍劳动者的积极性,切断劳动、风险、权利、机会、利益的有机联系,扰乱资源配置的利益动力机制,进而造成效率的损失。破坏生产力发展,陷入普遍贫困的空想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会平等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实现平等的基本途径。为了实现机会平等,我们必须消除阻碍个人和群体进步的所有障碍。平等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目前,判断某种平等要求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它是否有助于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求的平等只能是起点的平等,而不能是结果的平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得到他想要的东西,而仅仅意味着任何人都不会被剥夺追求合法利益和自己幸福的权利。在平等的环境下,大家的立场基本一致,竞争的条件也是公开客观的,让每个人都可以尽力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实践证明,建立在机会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往往比其他社会更加繁荣和进步,人们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因此,机会平等有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有助于协调和统一各种价值观,有助于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有助于防止平等退化到其对立面。社会公共部门的任务是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保证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消除一切垄断现象,使一切机会向所有人、所有地区开放。另一方面,中国在坚持机会平等的同时,应尽量满足所有人最基本的生活和文化需求,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平等原则,越是涉及基本利益的平等,越是在实现过程中具有优先地位,以防止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和进步。在某些时候,社会的公共部门应该采取某种不符合平等原则的分配模式,来帮助那些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一要求表面上看是对机会平等原则的否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建立在确认每个人的生存权基础上的,是通过限制某一方面来实现另一方面的平等。因此,强调满足所有人最基本的生活和文化需求并不违背社会主义平等,而是将一项平等权利置于另一项之上,从而确保平等原则应该满足人们的需求,更加公正合理。任何平等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没有绝对的、无条件的平等。在原始社会公认的平等中,也存在着不平等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理想是按需分配,但并不要求在条件不具备时强制实现,因为权利永远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结构和受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如果未来要实现的平等理想现在勉强实现,就会导致新的不平等而不是平等。因此,现阶段只能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平等。按劳动和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把劳动和生产要素作为同一个尺度,以获得消费资料的平等。至于从其他角度考察,每个工人都是不同的,都是特殊的。体力不同,智力不同,婚姻不同,家庭成员不同,经济负担不同。如果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平等的。平等的概念也是相对的,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相对的。列宁曾指出: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是从“形式上的平等到事实上的平等”。相对于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是形式上的平等,相对于资本主义,是事实上的平等。四。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平等提供了优越的社会制度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封建意识、小资产阶级意识和国际资本主义环境的影响,仍然有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平等需要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长期渐进发展过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实现了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更不意味着一蹴而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发实现。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不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同阻碍社会主义平等实现的社会腐败作斗争,消除社会分配中的“严重不公”现象,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不会丧失。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平等创造物质条件。平等说到底是物质的生产和再生产起决定作用,而不是分配,更不是意志。同时,深化平等观念,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为更多地区、更多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这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尤为必要,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