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要求》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深化重点保护区。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建制沿革、城址变迁;城市现有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历史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风情;现有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威胁。
(2)准备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历史文化名城应当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实施。
(2)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分析城市的历史沿革、性质、规模和现状,根据历史文化遗迹的性质和形态分布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整体的角度采取规划措施,为城市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保护规划应注重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传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保护规划应突出保护重点:文物、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的保护;对具有传统特色的商业、手工业、住宅等街区,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或者城市发展史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保护;要特别注意抢救和保护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以免继续破坏;一般不提倡重建已经不存在的“文物古迹”。
(3)规划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整体层面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完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观光廊道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限,保护和修缮的措施和要求;重要历史文化遗迹的修缮、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和修复区域的详细规划意向计划;计划和实施管理措施。
(2)规划图纸用于以图像方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一般应包括: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重点保护区边界图、重点保护和整治区详细规划意向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手册和基本资料汇编。规划手册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