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历史功绩

仪式崩溃,音乐中断的动荡时期。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中国历史上的东周开始了。在东周的政治结构中,西周原有的宗法秩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皇族的权威大不如前。以前天帝指挥大臣,群臣尊称纣王。现在国家一分为二,争霸天下,周王室的统治名存实亡。当时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富民,竞相改革,改造旧制度。自从建立“法京”后,魏国的国力大大增强。“兵遍天下,威在冠国。”赵武灵王时期,修订《国法》,军队强大,国土千里。到其子赵惠王破齐,攻魏,败秦,称为盛世。燕国是周朝最古老的诸侯国。建国时实行“召公之法”,后建立“燕国之法”,一度兴盛于燕昭王。楚国是一个位于南方的诸侯国,在春秋时期曾经是霸主。瞿平当政时,曾试图改革国家,制定“宪政秩序”,却遭到朝臣诬陷,无果而终。齐国经过王巍、王旋两代,大力治理,颁布了《禁止锦绣风光》、《金刀法》等法律,逐渐发展成为东方大国。

纵观春秋末期至战国中后期各国的法制发展,各种法律形态并存,体现了原始法律的多样性和不规则性,这是一个法律发展不发达的阶段。在众多法律形式中,教规、成文法、法律和原则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先例。虽然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仍占主要地位,但却无力应对现实中的混乱局面,它们的衰落是必然的。与此同时,宣誓、命令等与权力直接相关的法律形式也越来越活跃。多种法律形式相互影响,体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即各种单项刑法的修改和制度性法规的制定,以及对本国以往法律的整理、编纂和重构。各国试图创制成文法典的频率越来越高,具有一定体系和规模的制定法正逐渐在各国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谁率先设计和修改法律,谁就会在政治和军事方面领先于其他诸侯国。

无论效果如何,政治改革都是这一时期各国的主旋律。一方面,各国的政治改革活动表现出强烈的功利色彩;另一方面,就法律体系的模式而言,它呈现出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特征。而这两个特点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照顾的。一句话,法为国兴则备,法为国废则衰。

封国边疆土的晚起

秦国是春秋时期最后一个被封的诸侯国。周宪王第七年,秦孝公继位。“秦隐居永州,不与中国诸侯为伍,故遇之。”孝立志强,广纳贤才。这时候商鞅入秦,给秦王和王大越讲了三件事:帝道、王道、霸道。这是一次政治改革,史称“尚军法”。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魏王的后代,叫公孙阳,又名魏阳。后来被封为商朝,人们称之为商鞅。商鞅年轻的时候,喜欢学刑名。他进入秦朝后,在决心成为强国的秦孝公的支持下,他开始展示他的野心。商鞅对秦国的改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弃矿开荒,实行土地私有制,新的经济关系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第二,重农抑商,重奖农织,有利于人口增长、徭役征收和税收。第三,奖励战功,废除“求天下财,尊天下”的制度,大大增强了秦军的战斗力,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对外作战的被动落后局面。第四,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加强居民管理。第五,实行郡县制,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削弱富人和贵族的权力。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通过商鞅变法,秦国终于从一个弱民弱兵的边陲小国,发展成为一个马庄强大,诸侯畏惧的西域领袖。据史书记载,在十年变法中,“秦敏非常快乐。山里没有贼,家里给别人的足够了。民勇公战,私斗窃,治乡。”然而,本文的重点并不完全在于尚军的卓越成就。如前所述,想让强兵富裕起来的国家必然会注重法律改革,他们的法律和制度越完善,就越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那么,问题来了,商鞅是怎么变法的?或者说商鞅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了自己的改革?答案就在这篇文章的标题里——“变法律为法律”。

化法为法史料考证

现有文献可以肯定地证明,“法”的出现最迟不晚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与商鞅生活的年代相差不超过30年,而这个法恰恰是阿沁法。从法律的内容来看,是秦武王第二年十一月初一,王明诚、甘茂等人“修田法”。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武王修法的目的是为交通的扩张做准备。既然是“修”,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秦国的法律中已经有了“为田之法”。从修法往后四十一年,是孝十二年,也就是商鞅作为秦湘,进行了第二次变法。这次变法的内容之一是“开荒”,目的是废除矿田和耕田。所谓“为田”,其实从商鞅变法的时候就开始了,秦在这方面的法规,明显是商鞅创制的。与商鞅一样,武王两年的修律是宰相级别的重要官员。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似乎可以大胆地推测,要修改的《田律》是商鞅在变律为法过程中创造的众多秦律之一。即使不能证明“法”的使用起源于商鞅,但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在公元前四世纪下半叶,“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经在秦国广泛存在。

上述观点也可以从出土文物中得到印证。1975 65438+2月1155秦简(以下简称“秦简”)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八号墓出土。其中与法律有关的有600余件,内容主要是墓主人抄录的(从王召四十五年到始皇帝三十年)。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古老、最详细的秦律文献。秦简中的法律条文非常丰富,囊括了秦国近30部法规的部分内容,包括有关行政组织和选官的十余种法律,有关经济管理的十一种法律,如《田法》、《苍法》、《贡法》、《金部法》、《管事法》等内容。因为墓的时间是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而墓中的竹简只能是墓主人对他所生活的时间和以前的法律的记述,所以竹简的内容不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秦帝国的法律,所以可以断定秦简中的法律主要是战国时期制定的。这一时期秦律的主体应该是商鞅修订的秦律。在秦代史料不足的情况下,以秦简作为战国末期秦法的研究对象是可行的,事实上也只能如此。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于商鞅变法的结论:商鞅在孝三年第一次变法的时候,地位还很低。他主要依靠“秩序”这种与权力联系紧密、效力强大的法律形式来实现他最初的改革主张。经过几年的实践,商鞅的变法措施被证明是有效的,秦国的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于是他着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政令统一,法律体系严密,商鞅还对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调整,吸收和整理了过去的政令、惯例等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融入了更多的改革内容,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规范的形式颁布法律。此时的“法”不仅仅是指刑法,还涉及到行政、司法、军事、农桑改革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我们所熟悉的“六律”,还包括上面《睡虎地》秦简中提到的诸多领域。

经过商鞅的调整,秦律已经成为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成熟法律,它既是改革的总纲领,也是秦国的根本法。当然,这一时期的秦国法律并不仅限于律令,秦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令、课、表等其他形式。但总的来说,秦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是以法律为骨干,以法律为补充的其他法律形式。当时这套法律结构清晰,内容丰富。

影响了几千年的历史成就

商鞅变法之前,边疆秦朝远远落后于山东诸国,奴隶主的势力非常强大。是商鞅把法的概念带到秦国,并以“法”的形式使之现实化、制度化、权威化。商鞅对先秦时期大量复杂的法律形式进行了清理和总结,继承了它们的优点,参考了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教训,并在李悝《法学经典》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改革的各种措施,以“法”的形式统一规范地固定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颁布。从此,“法”成为秦律最重要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运行规则。它以刑法为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经济等诸多领域。这是一套符合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国家基本法,通过各级官员无条件执行而生效。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商鞅把他改革的结果称为“法”是无足轻重的。事实上,以“法”的形式实现法制的统一有着深刻的原因。在中国古代,法是一个包括历法、音乐和法律在内的广义概念,这些概念都具有计算、规范、原则和秩序的丰富内涵。与古代的历法和旋律相比,律法是一个较晚的概念,但律法与前两者一样,也是“乘势治天”的结果,即通过衡量“天数”来衡量人类社会的“政治数”,从而维护现实的政治统治。从微观层面看,历数和律动对应律数,律数模拟历数和律动,产生了所谓的六杀、五刑、五听、正刑、闰刑等等。律师事务所所具备的计量和标准的功能属性,可以用来制定规则和界定等级;当犯罪发生时,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定罪量刑来恢复。所以,法律的规律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精神。

商鞅把他设计的制度称为法,用“法”代替了“刑”和“法”的概念,并把它作为秦律的主要形式。同时,他对其他法律形式进行了合理有序的调整和安排,使之密切配合,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在加强中央权力方面,新法制建立了不同于以往的官僚体系和地方行政体系,这是决定君主集权长期存续的重要举措。在军事方面,新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事靠法”的法律原则和“赏重惩厚”、“赏信惩免”的刑事政策,保证了行政运作的高效有序,使大规模的征运物资成为可能。这种组织严密、严密完备的法律体系,满足了新崛起的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打破旧制度、建立新秩序的需要,为封建势力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说,这种有量化内涵,强调确定性和统一性的“法”,是秦国打败六国最重要的无形力量。

战国时期,各国都或多或少进行了法律改革,秦国的改革不一定是最全面、最彻底的。但秦不同于其他统治者的是,它不仅颁布新的法律,而且以权威、正式的方式固定下来,使之能够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秦孝公死后,恨商鞅子为王,商鞅被判车裂死刑。然而,商鞅创立的法律并没有因为秦王辉的继位而被废除。此后一直延续到六代之后的始皇帝,法制没有更换,国家一直不朽。最后秦国横扫诸侯,统一六合。而其他国家呢?魏起用,韩有申不害,楚先后任用吴起、瞿平进行变法革新。新法颁布的时候,各国也是大繁荣,但是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好的法律也不能长久。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秦国的改革影响深远,而其他国家的改革只是昙花一现。为什么灭六国平天下的是秦而不是别人?

改法为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称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促进了一种新型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和运行。这不仅是对当代立法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为以后秦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种以法律和法令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也对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