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如何可持续发展?
三大问题凸显过度开发之痛
崂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崂山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园林化”倾向突出。
青岛城市的东移促进了崂山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景区内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具有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沙子口沿海地区,高密度开发社区建筑、别墅群和酒店,一些市民在村里买地建房,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在南九水周边的核心景区,别墅式建筑几乎超过当地居民数量;景区王哥庄沿线,小区内的社区建设与景区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自然是一个景点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部分景区人工建设过多,各地景观建设和旅游项目开发规划频繁且规模越来越大,极大地加热了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停车场、临时建筑、酒店甚至房地产项目都在蜂拥而入;“园中园”现象突出。仅南部沿海线就有“观光园”、“雨林谷”、“森林公园”、“生态公园”等多个地方。“人工化、园林化”现象突出,不仅严重破坏了景区整体环境,也侵蚀了景区的国家资源。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的商业设施、宾馆、饭店建设越来越多,商业气息越来越浓。
二是景区水资源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景区内修建和规划的水库、池塘较多,不利于青岛市水资源的蓄水和综合利用。如夏庄、羊口林区地处崂山西北部半湿润半干旱地带,生态系统脆弱。现有的开发活动不同程度地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由于一些村民对生物多样性认识不足,许多野生动物资源已经枯竭。比如“农家宴”菜系中野生动植物占了很大比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摘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增加,不仅使物种本身变得稀缺和难以恢复,还造成水土流失等后果。
三是擅自刻石立碑,割裂了历史文化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单纯的刻石立碑,不仅破坏了历史遗迹,也说明历史研究肤浅,文化探索不深入。比如夏庄、西府镇在古代是进出崂山腹地的必经之路,历史文化遗迹众多,但在这一带却很少得到体现。他们反而想当然,擅自刻了许多石头,不仅割裂了崂山历史文化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也使霸王台、蔡北沟等古文化遗址面临毁灭的命运。
这些问题不仅在崂山景区存在,在其他景区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从四个方面探究深层次原因
崂山景区为什么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一是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了解。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景区的市场化、企业化管理对景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二是体制不畅,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崂山景区归景区管委会管理,而景区又归崂山区和城阳区管辖,具体来说是三街两镇管理,涉及近200个社区和村庄,很难避免各自为政的问题。一方面,崂山风景区有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级政府机构,实行街区管理;另一方面,景区资源名义上由管委会管理,实际上由国土资源、文物、林业、海洋、环保等部门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全方位管理。景区缺乏一个权威机构作为统一管理和负责的主体。
第三,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完善,一些地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忽视对公共资源的保护。
第四,景区保护无法可依,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约束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营利行为,也缺乏对个人的惩戒规定。同时,也很难严格执法。目前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建设,大部分是“双违”建筑;很多地方没有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体量。
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
崂山景区的情况并不是个例。
如何实现景区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成为当务之急。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加强宣传,转变观念。要注重风景名胜区基础知识的普及,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样的观念:自然文化遗产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任何人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其次,要调整思路,理顺体制。
以崂山风景名胜区为例,首先要理顺景区内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关系,逐步实现崂山风景名胜区和崂山行政区的一体化管理。该地区的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国有资产产权、公共安全、农村事务和经济发展应统一管理。
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发展目标,确立明确、合理、科学的现实;既体现保护,又开发利用;既可以造福当地百姓,也可以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管委会对遗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国有、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土地、山岭、林地、风景林以及地貌、人文景观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由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集体山林买断,理顺产权关系;风景名胜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消防检查,文物保护,医疗救治,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等。由管委会依法管理,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坚持原居住地居民原则,严格控制景区人口增长。
第三,加快地方立法,实行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崂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由市人大通过。法律法规要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和区域的功能划分;澄清管理委员会的地位;明确风景名胜区遗产资源的产权关系,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营利行为;规定当地居民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经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科学研究和文化深度开发;破坏遗产资源的惩戒规定等。
第四,实行全方位管理,加强风景资源保护。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行使统一管理的综合职能;旅游、工商、林业、交通、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发挥专业管理的重要作用;景区居民和经营从业人员服从统一管理,同时把自我管理和积极参与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群众的基础作用。
运用科学、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采取法治方式清理“双违”项目。管委会要运用法治手段,限期清理拆除景区内的“双违”项目;在不损害原有居民利益、不增加景区人口的前提下,清理处置以旧村改造名义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对风景区内开展商业经营的各类建筑,要按《规划》的要求进行规范;风景区内形成的各类园林和公园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统一利用和管理。
第五,引导景区居民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可以与当地居民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定当地居民保护遗产资源的责任;引导生态农业的发展方向;景区的经营活动优先考虑原居住地的居民,首先是生活困难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