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如何可持续发展?

如何在经济转型时期实现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遗产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资源保护与高密度旅游开发的矛盾都出现在景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中。如何处理这些矛盾,是目前我国景区面临的共同问题。青岛崂山风景区在这方面比较典型。

三大问题凸显过度开发之痛

崂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崂山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园林化”倾向突出。

青岛城市的东移促进了崂山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景区内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具有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沙子口沿海地区,高密度开发社区建筑、别墅群和酒店,一些市民在村里买地建房,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在南九水周边的核心景区,别墅式建筑几乎超过当地居民数量;景区王哥庄沿线,小区内的社区建设与景区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自然是一个景点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部分景区人工建设过多,各地景观建设和旅游项目开发规划频繁且规模越来越大,极大地加热了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停车场、临时建筑、酒店甚至房地产项目都在蜂拥而入;“园中园”现象突出。仅南部沿海线就有“观光园”、“雨林谷”、“森林公园”、“生态公园”等多个地方。“人工化、园林化”现象突出,不仅严重破坏了景区整体环境,也侵蚀了景区的国家资源。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的商业设施、宾馆、饭店建设越来越多,商业气息越来越浓。

二是景区水资源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景区内修建和规划的水库、池塘较多,不利于青岛市水资源的蓄水和综合利用。如夏庄、羊口林区地处崂山西北部半湿润半干旱地带,生态系统脆弱。现有的开发活动不同程度地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由于一些村民对生物多样性认识不足,许多野生动物资源已经枯竭。比如“农家宴”菜系中野生动植物占了很大比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摘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增加,不仅使物种本身变得稀缺和难以恢复,还造成水土流失等后果。

三是擅自刻石立碑,割裂了历史文化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单纯的刻石立碑,不仅破坏了历史遗迹,也说明历史研究肤浅,文化探索不深入。比如夏庄、西府镇在古代是进出崂山腹地的必经之路,历史文化遗迹众多,但在这一带却很少得到体现。他们反而想当然,擅自刻了许多石头,不仅割裂了崂山历史文化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也使霸王台、蔡北沟等古文化遗址面临毁灭的命运。

这些问题不仅在崂山景区存在,在其他景区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从四个方面探究深层次原因

崂山景区为什么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一是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了解。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景区的市场化、企业化管理对景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二是体制不畅,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崂山景区归景区管委会管理,而景区又归崂山区和城阳区管辖,具体来说是三街两镇管理,涉及近200个社区和村庄,很难避免各自为政的问题。一方面,崂山风景区有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级政府机构,实行街区管理;另一方面,景区资源名义上由管委会管理,实际上由国土资源、文物、林业、海洋、环保等部门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全方位管理。景区缺乏一个权威机构作为统一管理和负责的主体。

第三,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完善,一些地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忽视对公共资源的保护。

第四,景区保护无法可依,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约束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营利行为,也缺乏对个人的惩戒规定。同时,也很难严格执法。目前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建设,大部分是“双违”建筑;很多地方没有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体量。

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

崂山景区的情况并不是个例。

如何实现景区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成为当务之急。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加强宣传,转变观念。要注重风景名胜区基础知识的普及,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样的观念:自然文化遗产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任何人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其次,要调整思路,理顺体制。

以崂山风景名胜区为例,首先要理顺景区内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关系,逐步实现崂山风景名胜区和崂山行政区的一体化管理。该地区的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国有资产产权、公共安全、农村事务和经济发展应统一管理。

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发展目标,确立明确、合理、科学的现实;既体现保护,又开发利用;既可以造福当地百姓,也可以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管委会对遗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国有、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土地、山岭、林地、风景林以及地貌、人文景观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由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集体山林买断,理顺产权关系;风景名胜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消防检查,文物保护,医疗救治,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等。由管委会依法管理,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坚持原居住地居民原则,严格控制景区人口增长。

第三,加快地方立法,实行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崂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由市人大通过。法律法规要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和区域的功能划分;澄清管理委员会的地位;明确风景名胜区遗产资源的产权关系,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营利行为;规定当地居民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经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科学研究和文化深度开发;破坏遗产资源的惩戒规定等。

第四,实行全方位管理,加强风景资源保护。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行使统一管理的综合职能;旅游、工商、林业、交通、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发挥专业管理的重要作用;景区居民和经营从业人员服从统一管理,同时把自我管理和积极参与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群众的基础作用。

运用科学、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采取法治方式清理“双违”项目。管委会要运用法治手段,限期清理拆除景区内的“双违”项目;在不损害原有居民利益、不增加景区人口的前提下,清理处置以旧村改造名义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对风景区内开展商业经营的各类建筑,要按《规划》的要求进行规范;风景区内形成的各类园林和公园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统一利用和管理。

第五,引导景区居民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可以与当地居民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定当地居民保护遗产资源的责任;引导生态农业的发展方向;景区的经营活动优先考虑原居住地的居民,首先是生活困难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