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务教育的起源和目的
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提出和建议,起源于20世纪初。清末,中国正处于废除科举、推广学校、建立新学制的时期,欧美大部分国家和亚洲的日本普遍实行义务教育。清政府的一些官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在20世纪初起草清廷相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等字眼。1900年,管理大臣张百熙起草的国子监章程(原名“仁隐学制”)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规定:“子弟自六岁起受四年教育,至10岁入普通小学三年。在埃及所有的学校都建立起来之后,各种肤色的人都应该接受这七年的教育,然后让他们去做自己的工作。”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校条例》(原名《努毛学制》)。《玩转小学章程》中进一步指出:“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小学小学实行全国全民入学,称为义务教育;除了生病和意外,没有人会责怪父母。”在该校章程的“教务大纲”中,也明确写道:“小学小学为修义之本,国皆生于义务教育。东西方国家的法令,所有的孩子和上学那一年没进小学的人,得罪父母,叫义务教育。盖伊知道这是国家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不同内容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是法律保障的强制性和普及性。尽管如此,到1965年,适龄儿童116032万人,适龄儿童982910000人,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84.7%。此时普及教育的经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只向学生收取少量杂费和书本费。
65438-0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定免费义务教育,意味着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