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职称制度起源于何时?具体说说政工系统的历史。

1978邓上台后,中国进行了一次全国科技人员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当时我国每万人科技人员只有3人,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25人,日本23人,联邦德国19人)。而且我国科研人员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中国需要培养大量的科技人才。

普查中发现,共有12359名科技人员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刑事犯罪、非政治原因),其中少数人具有高级职称。中央决定,立即恢复刑满释放科技人员的工作,让他们回到原工作单位,恢复原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被拘留的科技人员只要不是严重刑事犯罪(在我国,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杀人、放火、强奸),就应立即释放,回到原单位,恢复原干部职级和工资待遇。

还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人数尚不得而知),在大跃进后或文革期间,因退休、辞职、出狱、下放等原因,在社会上闲散。中央决定鼓励和安排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回到干部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特长,为经济建设服务。

80年代初,重新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级职称制度,职称评定工作全面开展。1983年末,专业技术人员590万人。9.4万人(1.6%)具有高级职称,1.35万人(25.7%)具有中级职称,432万人(72.7%)具有初级职称。

律师成为专业人士的一部分的过程很有意思。最初,律师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金字塔的一部分。到1985年底,我国律师不到2万人,社会不承认律师是合法职业。1985年,中央意识到律师对法制的重要性,于是从企事业单位抽调一批干部,接受短期法律知识培训,转入律师行业。1988将律师职称定义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列在专业技术人员序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