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正在收回历史债务。
下面,想请教一下大家如何详细处理七类旧的民间借贷?
新规不适用,但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无论2020年8月20日之前或之后完成的借款,只要本息已还清,借款合同即已终止。虽然和现有的法律规则有冲突,但是现有的规则没有空间。所以这种旧债不能用新规则,多付的利息无法收回。但旧债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还是按老规矩!
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审理或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再审案件中的民间借贷案件,仍按以前的规则审理,不适用新的借贷规则,即线上利率按“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础”执行。
金融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不适用借贷新规!
银行发放的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等旧账不适用放贷新规,因为这类贷款不是民间贷款,而是金融机构的贷款。除了银行之外,持有财务照片、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也发放贷款,不适用新的放贷规则。
新规适用,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放贷新规第14条:“未依法取得抵押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校园贷、套路贷、P2P等网贷平台、财务公司等发放的贷款。,未还清本息的,属于此新规。借款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全额返还本金,贷款人应当返还收取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剩余本金不足以抵扣利息,可以主动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利息。
借款合同无效,属于新规管理!
从银行取得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贷款后,贷款人擅自改变用途,将贷款用于民间借贷。无论是否收取利息,民间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此类旧债未履行,借款人在掌握了出借人贷款套利的证据后,可以起诉出借人,主张合同无效,双方互还,即借款人返还本金,出借人返还利息。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出借营利性法人的经营资金,利用单位筹集的资金进行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放贷,都是放贷新规所否定的。如果此类旧债未履行,借款人也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返还。
注意例外情况。将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特定个人的资金借贷给贷款人,不符合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这种诉讼的难点就是证明。在民事案件中,借款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类旧债的借款人首先要计算贷款综合利息,包括贷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除本金外的总费用,然后结合贷款期限粗略计算年利率是否超过15.4%。
如果已支付费用的综合年利率超过65,438+05.4%,但部分本金尚未归还,借款人可积极与贷款人沟通,主张多支付的利息用剩余本金抵扣。如果对方不同意该方案,借款人可以暂缓还款,待对方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按照新的借贷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