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矿山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应引起特别重视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812)
通过列举作者掌握的实例和数据,简要介绍了我国老矿山存在的严重地质生态环境问题,阐述了实现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多重效益,建议国家通过财政专项完成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走产业化道路实现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老矿井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
中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贡献怎么说也不为过。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和不同时期国内环境的制约,我们在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并没有顾及自然的适当平衡,甚至还欠下了一笔重要的旧账。这就是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根据矿协的调查,以下几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矿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铁矿山每开采1t铁矿石,平均产生0.48t尾矿和1.67t废石。从65,438+0,949到2000年期间,中国* * *生产了54亿吨铁矿石。按照上述比例,产生了26亿吨尾矿和94亿吨废石。
我国有色矿山每开采1t矿石,平均产生0.92t尾矿和1.25t废石。近50年来,有色矿山产生的尾矿和废石累计量分别达到21亿t和25亿t。
我国煤炭开采形成的煤矸石山超过1500座,煤矸石储量达35.6亿吨。此外,大量的废气和废水被排放到大气和地表。预计每年因采煤向大气排放的瓦斯量达到9亿~ 6543.8+0亿t,洗煤排放的废水达到9亿t。
目前,燃煤火电产生的粉煤灰年排放量已达654.38+0.7亿t,虽然粉煤灰利用率提高到53%,但多年未利用的粉煤灰累计储存量达8亿t以上,面积近20万亩。
矿业开发产生的尾矿不仅影响环境,而且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尾矿库中,病库和病险库所占比例较大。黑色冶金重点矿山的70多个尾矿库中,有30%存在一定问题和很多问题。在有色金属矿山调查的149座现役尾矿库中,病险超期的占48%。化工矿山18座尾矿库中,病险库和超期库7座,占41%。黄金(岩金)矿山尾矿库368座,其中44%病险超期。
这些病库、险库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很严重。2000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尾矿坝垮塌,形成持续600余m的“泥石流”,数百间房屋被毁,造成15人死亡,100余人失踪。
矿业开发对土地的破坏很严重。根据有关部门对1995 ~ 1996的调查,* *占地面积729971.6ha,其中露天开采58152.7ha,排土场33180.9ha。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17063.7ha,土地沙化743.5ha,泥石流460.9ha,崩塌349.5ha,滑坡577.8ha,全国因采煤破坏塌陷土地约72万ha。72万公顷塌陷地一半以上是耕地,其中大部分是良田。
2.老矿山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有很多好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治理老矿山对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势在必行。事实上,这种处理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还具有重要的环境效益,以及可观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是一个具有多重目标的重大事件。
2.1环境效益
矿山开发直接引发的地质灾害有多种,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矿井突水等。每一次灾难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更是防不胜防,如矿山“三废”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对土地、植被、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疾病危害极大。因此,治理采矿引起的地质生态环境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显著的环境效益。
2.2资源效率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了加强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导致了资源的过度消耗。如今,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内矿产资源的供给状况似乎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利用原矿的尾矿,将会产生巨大的资源效益。有很多先例可循。比如白云鄂博铁铌稀土矿床,世界独一无二,稀土储量占世界稀土总储量的80%以上。目前主要回收铁,稀土回收每年不到3万吨。由于铁矿开采每年产生的200万吨混合尾矿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可达5% ~ 6%,一年排放的尾矿就构成了一个中型的富稀土矿床。尾矿作为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不仅含有可回收的有用金属或组分,而且可以作为许多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和陶瓷制品的重要来源。宜春钽铌矿是优质锂云母和长石粉的供应商,年产锂云母1,000 ~ 20000 t,长石粉80000 ~ 1,000t。很多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免烧砖、彩色地砖、微晶玻璃等。尾矿还可以代替沙子和砾石用于建筑和铺路,或用作地下填充材料。总之,尾矿作为二次资源被广泛利用。
矿山开发形成的尾矿、废石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很多是良田。一旦占用的土地被开垦出来,可以大大增加我国的土地资源,这是一种极好的资源效益。因为与矿产资源相比,土地是进口无法替代的,是更为稀缺的资源。
2.3经济效益
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经济效益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治理可以减少或避免的地质灾害的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据调查,1987以来西北地区20个矿区发生的26起泥石流地质灾害中,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有9起,超过10万元的有8起,超过10亿元的有2起。如果通过治理避免这些损失,其经济效益是可观的。
二是尾矿、废石、土地利用产生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比如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从尾矿中回收的铁精矿已达80万吨,产值654.38+0.5亿元,年利润2656万元。许多有色金属矿山都从尾矿中回收了黄铁矿、铜、锡、铅、锌等多种有用成分,一些老矿山甚至在资源枯竭时还利用尾矿作为生产原料。
土地复垦也有很好的经济效益。以江苏徐州贾汪地区为例。这是一个因采煤而塌陷的严重地区。累计塌陷土地达到89190亩,并且每年还在以2000亩左右的速度增长。多年来,该区已投资3540多万元,复垦塌陷地1.76万亩。复垦后的土地每年增加粮食898万公斤,生产鱼类654.38+0.32万公斤,养鸡2万多只,为8万多人提供生活和工业用水,灌溉农田4万多亩,烧砖6亿多块,安置移民3万多人,实现经济效益654.38+0.6亿元。
3 .财政应列为专项,调查老矿山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老矿山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当时矿山生产并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在成本中预留治理费用。当时的核算制度是矿产品收入除生产成本外上缴财政。实际上,当时节约下来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是作为财政收入上交政府的。鉴于这种情况,政府自然要拨出专项资金,解决现在这些老矿山的环境治理费用,也就是偿还过去的债务。同时,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职能来看,这些老矿山的环境治理也是一项公益事业,其消耗不具有排他性,其收益也不具有排他性,因此也应该由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来解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地质调查中挤出少量资金调查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也是申请财政专项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笔专项费用仅限于调查经费,治理所需经费另当别论。
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调查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摸清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建议:
首先,明确本次调查的范围。即只调查那些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的老矿;改革开放后生产的矿山,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解决,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对于正在建设或未来的新矿,应将生态环境管理纳入矿产开发设计,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次,明确专项调查要解决的问题。Xi地质矿产研究所提出了资源破坏、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三个方面23个指标供参考。具体包括:占地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植被资源破坏、地质遗迹破坏、地质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矿井突水、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植被污染、生态环境疾病等。
第三,评价或评价主要问题。包括对问题严重程度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省为单位,制定优先顺序;评估解决方案的技术方法,并据此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治理效果,包括可能产生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据此提出治理建议;对责任主体做出评价,提出责任单位相应解决问题。4 .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应产业化
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是为了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治理完全可以走产业化道路。事实上,有大量的企业在从事环境治理,而且他们正处于发展势头。因此,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应纳入这一新兴产业。
(1)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多年没有解决,而且越来越严重的症结所在。关于这个应该有一些新的想法。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要明确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顺着责任主体追究,直到落实到现有的责任单位,比如当时的中央直属企业,中央财政要负责;当时是省属企业造成的,省财政应该负责,等等。(2)有必要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如果是环境效益和公益事业,财政应该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通过治理可以产出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那么就需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以弥补相应的费用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用社会资金解决。(3)要利用多种融资渠道,财政出资可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社会贡献可以包括个人投资、发行股票、引进外资、银行信贷、社会捐赠等。
(2)通过市场运作。首先,要向社会宣传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信息,进入市场,有的是全国市场,有的是区域市场。在操作上,有的可以招标、拍卖,有的可以协议委托;有的是整体工程招标、调试,有的是技术服务工程招标、调试。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市场运作的规则,包括准入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等。还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有很多工作可以通过中介来做,减少行政干预。
(3)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即大力发展直接从事环境治理和资源生产的企业。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实行技术服务承包,培育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优胜劣汰。
(2)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不盈利的项目。可以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帮助有优势的企业。
(3)对于具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责任主体应进行专项评价,基本掌握效益状况。对于有明显级差效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拍挂分享级差效益;对于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来运作,但也要注重市场机制,培育优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