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食品安全始于何时?

在周代,虽然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很少,但我们还是看到统治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并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周代的粮食贸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收获为主,所以非常关注农产品的成熟度。

据《礼记》记载,周朝对粮食交易的规定是:“不时粮未熟,不在市上卖。”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食品安全管理记录。

汉唐时期,粮食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非常丰富。

为了防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做了相应的规定。

汉代《二年律令》规定:“食胸肉者,毒之,伤之,尽烧其馀。

.....烧了,烧了,吏时,皆坐胸肉盗,与贼同处。“即肉类因腐败变质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烧,否则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将受到处罚。

唐律唐律规定:“胸肉有毒,病人一旦患病,其余迅速焚毁,违者九十棍。

如果和人一起吃,卖了,会让你生病,只有一年;因之而死者,绞之。

也就是说,一个把自己吃死的人,要受到过失杀人法的制裁。从《唐律》中可以看出,在唐代,明知腊肉有毒而不速烧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力度不同:一是明知腊肉有毒,食品的主人应立即将剩余的有毒食品烧掉,以免后患,否则杖九十;第二,明知胸肉有毒而不立即焚烧,造成中毒,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处罚。

宋代,餐饮市场空前繁荣。

在《东京梦中国》中,孟先生追溯了北宋都城开封的城市风貌,用大量笔墨书写了当时餐饮业的繁荣。这本书提到了100多家商店和相关的行会。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有的摊贩“以物取人,以物厌物,以饰新奇;假的才是真的。

如用胶糊作丝,用湿稻麦,用水灌肉,用其他物易药材”(《元·》)。

一些不法分子甚至用沙塞鸡、吹鹅吹羊、卖盐卖杂之类的伎俩来牟利。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管理,宋朝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被市场召唤的旅者,是因为政府的研究而得名,不是因为它的体积小,而是因为它的组合使用,都是这样做的,虽然医生也有工作。”(首都吉盛)商人根据经营类型形成行会、商店、手工业等服务业。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按行业登记,否则不能从事业务。

每个行会检查生产和经营的商品质量,行会领导作为担保人,负责评估价格和监督违法行为。

宋朝的法律除了行会通关之外,还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严惩不贷。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措施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为当今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