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故宫、乾陵、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当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提交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章保护内容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四条本市历史城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城市区域。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盛京城的保护范围是清代沈阳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即龚辉街、联合路、东边城街、南关路、青年街以内。
满铁附属用地的保护范围为东至和平街、西至长大铁路、南五马路、北七马路的满铁附属用地开发核心区。
商埠保护范围为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青年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街、北七路。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吉祥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
防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程喜顺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和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
吉恩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为南起福教巷、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吉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
沈阳火车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西起长大铁路,东至和平街,沿中山路向北、向南各一个街区,沈阳火车站、中山广场周边区域。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为东至召公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业街,北至南十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