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行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房、候车亭、站台、站牌和供配电设施。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载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物价、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管理和运营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港湾式候客站和始发站。

有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公交、电车专用车道,确保公交、电车优先通行。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和体育场馆等规划建设时,、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和相应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一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坐和换乘。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第十三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站点名称和沿途停靠站。第三章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实行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日常管理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招标、申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专营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的经营者。第十六条凡申办或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书;

(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