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法律义务是历史的例子?
相信你听过这句名言吧?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源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米兰达是个年轻人。1963年,因涉嫌绑架并强奸一名18岁智障少女,被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方逮捕。在警察局被审问了两个小时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但是事后他说他不知道自己有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知道自己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警察也没有告诉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供词不能作为供认罪行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但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司法一直遵循着历史流传下来的原则。只要嫌疑人“自愿”作出供述,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它没有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疑人他的权利。“自愿”而非强迫是当时唯一的标准。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上被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他被判20年监禁。他以“未被告知”为由,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与其他三起类似案件一起被最高法院复审。这一审查过程,实质上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释。1966年,由首席大法官沃伦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有权在被讯问前知道自己的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在被讯问前将此事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权利。因此,米兰达的案子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由来。从此,美国所有的警察在审讯嫌疑人之前,无论当时的警察有多忙、多赶、多不开心、多紧张,都必须告诉嫌疑人“米兰达警告”。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的裁决引起了美国保守派的强烈反对。有人说,这说明美国的司法忽视了正义,错位了,使得司法的效率达到了最低点。激进的保守派甚至呼吁弹劾大法官沃伦。在民权运动一方,这一裁决被视为保护公民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司法制度,是民权保护的最高点。米兰达案判决仅两年后,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刑法》第3501条,规定只要是“自愿的”,嫌疑人的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本质上,这是国会要留住人民的民意,想办法解除米兰达警告对警察执法的限制。这就是立法机构和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最高法院的分歧所在。这种立法与司法的冲突很美国化。更有趣的是,除了立法和司法,还有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30年来,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从未援引刑法第3501条,只是要求全国警察服从米兰达警告。这种对待政治危机的态度也很有美国智慧。完整的“米兰达警告”包括四点:第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第二,你说的任何话都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第三,如果你打算放弃你的沉默权,你有权利在被质问的时候有律师帮助你;第四,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给你派律师。然而,要让全国所有警察在必要时准确发出“米兰达警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更何况在这个节骨眼上会耽误多少调查和破案工作。更何况,如果哪个警察疏忽了,他从嫌疑人那里得到的口供就不算数,法院也不会采信。有时候一个疏忽真的可以眼睁睁看着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有时被询问的嫌疑人英语说得不好,所以很多警察部门会把不同语言的“米兰达警告”打印成信用卡,然后选择一张卡片让嫌疑人自己读,以保证“米兰达警告”的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