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文物可以合法出口?
2.1911年至1949年可出口的文物: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中国书画肖像、录像、画像;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一般名人信件;库存量大的木板书、非主要系列的石版画和凸版印刷;不具有重要历史、学术价值的报纸、教科书和地图集;没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地方志、族谱、家谱;非名人使用过的没有年代铭文的武器;没有重要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现代纸币;无年表、编年史或历史事件的非官窑器、民窑堂名器、器物及残迹;不是单件的丝、缎、斜纹、尼龙、纱、丝、锦、棉、麻、花呢、丝绒等各种面料;没有重要艺术价值的年画、神马、剪纸、泥人等各类民间艺术作品;蜡制文具、金花文具、印花文具、暗花文具以外的普通纸(包括手卷、画册页所附的文具、普通纸);非名人做砚台,非名人用砚台;笔筒、笔筒、镇纸、臂格、墨床、墨盒等文具。对于非名人产品和非名人产品;玉石及石材制品(包括翡翠、玛瑙、水晶、孔雀石、碧玺、绿松石、青金石等翡翠、琥珀、男精、珊瑚等。)具有非稀有材料和一般工艺且无历史价值或其他特殊意义;非贵重邮票、信封、明信片、航空邮简。
3.1949年以后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不知名人物使用的代表性个人印章;建筑模型、图案化建筑的木质模型、纸烫样品、平面立面图、室内装修图、工程做法、建筑装饰、构件等。;油画、水彩画、水粉,包括素描(含速写)、漫画、版画,无重大历史艺术价值,无广泛社会影响;无重大艺术价值的勋章、奖章、奖章;中国画、书法、拓片、印本、图版、画版、印版;印制绘制天文图、地理图、航道图、水利图、隧道图、边防图、战功图、盐场图、行政区划图;各种材料制成的家具及其部件、陶瓷、刺绣、生活和娱乐用品、普通纸、砚和墨,包括墨模、其他文具、戏剧和艺术用品、玉器和石器、铁画和已发行的邮品;名人信件;金、银、铜、镍等金属币、纪念币;生产工具,如工业设备和仪器。
4.1966年以后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民族服饰(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饰品)、反映民族传统生产方式的工具、反映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并具有民族工艺特色的民间日用品、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构件、民族工艺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银器、面具、唐卡、刺绣、织物、乐器)、以及。用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文献和档案,文学艺术作品的印刷品,绘画,家谱,书信,碑刻,石刻等。
详见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发布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管发[2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