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利用的历史演变
20世纪70-80年代,一些欧洲国家大力发展跨国废物交换系统。德国化学工业协会首先着手与邻国奥地利、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和丹麦合作,签署了废物交换协议。西欧* * *同体工商会在1978建立废品交换市场。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建立了北欧废物交易所,促进了废物回收的发展。
除了这些管理措施,各国科技界还提出了许多废物利用工艺,无论废气、废液、废渣,在适宜的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资源。比如城市垃圾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经过分拣加工后可以作为煤炭的辅助燃料,也可以在高温下分解制成燃料油;有些废液与废料混在一起,可被微生物降解,产生沼气和优质肥料;锗等高价金属材料可从废烟尘中回收;废渣被用来生产建筑材料是很常见的。
1972年,中国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2008年6月5日至6月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上提出“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环保方针,并在1973年8月5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的首届环保大会上得到确认,1979号颁布。
事实上,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从民间到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例如,截至1995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经营再生资源的公司(或废品公司)2800家,城乡有112000个回收网点,各类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厂1500多家,从业人员约73万人。1950至1995 * * 1775亿元废旧物资回收,累计回收3.5亿吨,包括冶金、化工、轻工、手工业等行业的再生原料,如废钢铁165万吨,旧有色金属487万吨,旧化工原料6.5亿吨。综合利用的效益是可观的。从1981到1995,从回收的废渣、废液中提取的有色金属达到86500吨,产值1000亿元。从含有金、银和铂族金属的废料成分中,提取了4,800公斤金、765,438+065,438+0吨银和65,438+0,990公斤铂族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