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

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藏族自治区。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纳入中国元朝版图后,西藏一直在中国中央政府管辖之下,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勤劳朴实的藏族人民在历史上为灿烂的中华文明的发展和祖国的团结统一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在1959之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基本权利被剥夺。65438年至0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历史,占人口95%以上的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做人的权利。西藏由此进入了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新时代。

199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白皮书,以大量事实全面介绍和阐述了西藏与祖国大家庭关系的历史以及近代西藏人权的发展进步。

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国各地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明显加快,进一步促进了人权的发展。西藏自治区的人权发展是中国人权新进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断西藏的人权状况要看事实。这是西藏自治区自1992以来在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的事实。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的政治权利

西藏居住着藏族,藏族占全自治区244万总人口的95%,汉族和其他民族占5%。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保障西藏各族人民依法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西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自治区首任主席。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管理和开发自然资源等诸多方面。

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西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积极制定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法律法规。继1965至1992颁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60余部地方性法规后,近年来,制定地方性法规23部,作出法律决定21件,清理修订法规23部。包括《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14件民族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在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传统节日列为自治区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周35小时,比国家规定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据统计,自199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制定的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数量超过了此前12年的总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主席均为藏族公民。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有四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五位自治区主席都是藏族公民。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71.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占80%;西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77%?8%。1993年乡(镇)、县、地(市)、自治区换届选举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四级国家权力机关成员的93.2%,分别占当选乡长、县长的99.8%和98.8%。6%,分别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96%和89%。1992以来,西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进一步发展。据1996统计,西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比1992增加了1 8?22%,占干部总数的73.88%,比1992提高了4.48个百分点。

保障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是保障西藏人民自治权利和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中国宪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关于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同等重要,藏语文为主要语言。藏语是西藏的通用语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法令,各级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中,藏族诉讼当事人用藏语文审理案件和法律文书。西藏的报纸、广播、电视都用藏汉两种文字,机关、街道、路标、公共设施都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注。西藏的学术、文化、艺术工作者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作和发表学术成果和艺术作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权利,使今天西藏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旧西藏的情况大不相同。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是比中世纪欧洲还要黑暗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彻底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视为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与、清偿和交换。在旧西藏盛行了几百年直到1959年被废除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确把人分为三等九等,规定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规定,优越者,如王子,生命价为黄金,重如其身;还有劣等人,如妇女、屠夫、猎人、工匠等。,他们的生命值一根草绳。农奴主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经常对农奴和奴隶施以剜眼、割耳、剁手、剁脚、泼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西藏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在西藏,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选举自己的代表,并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据统计,在1993年西藏乡、县、地(市)、自治区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区共有选民1311085人,占18岁以上公民的98.6%,其中965435人。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给予特别照顾。例如,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足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8%的少数民族,目前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14%以上。西藏现有20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西藏的门巴、巴罗等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很少,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有自己的代表。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现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西藏各界人士还通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目前,一些西藏民族和宗教界人士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和常务委员,阿沛·阿旺晋美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自1959成立以来,广泛吸收藏族和其他民族、宗教界人士参加。目前,数百名来自各民族和宗教界的人士担任成员,包括拉鲁·茨万多杰和唐麦& middot贡觉白玛和其他旧西藏政府时期的贵族都担任过自治区CPPCC的副主席。旧西藏法典规定“不得赋予妇女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利”,新西藏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从65438名到0996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目前,西藏有573名县级以上女干部,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藏族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察和女律师。

在西藏自治区,形成了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司法队伍。西藏自治区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保护西藏自治区各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惩处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西藏自治区的犯罪率和入狱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罪犯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少数民族和宗教信仰的罪犯不受歧视,在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受到照顾。罪犯服刑期间的吃、穿、住、用等物质条件由政府保障。根据犯人的民族生活和饮食习惯,监狱有专门的炉灶,每月供应沙巴、酥油茶和甜茶。西藏所有监狱都有医疗卫生机构,罪犯拥有的医生数量高于全国监狱平均水平。罪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依法每月会见亲属,可以依法获得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各种奖励。

第二,经济发展与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加快西藏的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广大藏族人民充分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央政府对西藏工作的首要目标,也是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中央政府和西藏各级地方政府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

自1992以来,西藏经济快速增长。从65438年到0997年,西藏的GDP大约是73?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91增长96%?6%,年均增长率11?9%。自19 87年以来,西藏粮食连续十年丰收,粮食总产量达到82万吨,比0+0年的58万吨提高0.4%。肉类总产量达到11?9万吨,比1991增长25.5%。目前,西藏自治区正在为实现到2000年全区脱贫,使大多数人民过上小康生活的目标而积极努力。

1992以来,西藏加快交通、能源、通讯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建筑、建材、纺织、食品、民族手工业。扩建了拉萨贡嘎机场,改建了昌都邦达机场。现在,西藏每天都有几个航班飞往中国其他城市,每周都有国际航班。西藏已基本建成由航空和公路组成的交通网络。1996西藏公路货运总量比1965增加14?6倍,客运量增长27.9倍,年均航空客运量达到65438+万人次,极大地改变了旧西藏完全靠人驮畜、交通堵塞的局面。西藏在51个县建成开通了7个卫星通信站和程控电话交换机,98%的县实现了程控卫星传输和电话,并已进入国内外自动电话交换网。拉萨、日喀则、那曲、昌都、泽当、狮泉河等西藏主要城镇加快了市政建设。八十年代以来,仅拉萨市就改造旧房30多万平方米,5226户居民搬进了新房。这些发展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西藏的经济发展是在非常原始落后的基础上起步的。由于平均海拔4000多米,严寒缺氧,西藏经济发展的自然条件也十分恶劣。再加上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西藏经济十分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针对这种情况,中央政府一直特别重视西藏的发展,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根据西藏的情况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从1980到现在,西藏的农牧民都是免购的,收入全部归他们。近年来,中央政府每年给予西藏的财政补助超过654.38+0.2亿元,还采取了减负、优惠投入、智力投入、包干扶贫等特殊措施。从50年代初至1997年,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投资达400多亿元。从1959到1996,进藏物资674万吨,其中商业物资1100万吨,粮食130万吨,石油148万吨。

根据西藏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特殊需要,国家还给予了大规模的集中援建。继1984年中央政府指导,动员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43个项目后,1994年,中央政府决定,中央政府和全国其他省市在三四年内无偿援建西藏62个项目,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工业、社会事业、市政工程等。目前,这些项目大部分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总投资23?8亿元增加到3.6?6亿元。由中央投资的“一江两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综合开发项目自1991实施以来,粮食产量和开发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均有较大提高。国家投资201.4亿元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电站于1.997年竣工发电。近年来,全国14省市还援建了西藏1、51其他建设项目,总投资4.9亿元。这些项目的建成将使西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经济发展显著改善了西藏城乡居民的生活。1996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030元,比1991年增长1.4倍,年均增长19%。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75元,比1991增长48.3%,年均增长8.2%。从65438年到0997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513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40元。西藏城乡居民年末储蓄存款余额由654,38+0,997年的565,438+0,996,5438+0,000,000元增加到654,38+0,997年的3000万元。45亿元。1996年,西藏人均粮食占有量为372公斤,比1991增长28%。虽然人口增加了约一倍半,但人均粮食占有量仍比50年代初高出两倍。1996年,西藏人均肉类消费48.6公斤,比1991增长172%。与1996+0991相比,城镇居民人均蔬菜消费增长26%,食用油消费增长14?5%,鸡蛋消费量增加了1?1次,甜食和糕点的消费量增长了3.2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加。大多数农牧民家庭拥有可观的生产资料,平均每个农牧民家庭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在8000元以上。每百户拥有汽车9辆,拖拉机6台,机动脱粒机3台,车厢12辆。在城市家庭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逐年增加。1996年,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88台、黑白电视机6台、洗衣机42台、冰箱50台、照相机46台、摩托车9辆、自行车222辆,均明显高于191年。据旧西藏地方政府统计,1950年西藏约90%的人口没有自己的房子。现在除了少数牧区,其他家庭都有固定住房。从1990到1995,西藏农村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分别从18.9平方米和11平方米增加到20平方米和14平方米。根据一项典型调查,在“一江两河”中部河谷,一些农民家庭的余粮足够吃一至三年,在一些乡镇,90%的农民家庭建起了新房。

在西藏自治区的一些边远地区,一些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自治区各级政府正在实施扶贫计划,积极帮助当地人民发展生产,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道路。仅1996,自治区投入扶贫资金1.1.4亿元。1997年9月以来,西藏部分地区特别是藏北地区遭受了罕见的雪灾,给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国务院专门研究西藏的救灾工作。到6月1998+10月,中央政府已向西藏灾区下拨救灾资金4200万元,调运大批救灾物资。国务院也派出慰问团赶赴灾区,慰问灾民,察看灾情,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在这次救灾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缓解这次特大雪灾给农牧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各族人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西藏自治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1992以来,制定颁布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20余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继1990在拉萨建成西藏第一个现代化环境监测站后,1993又建成了日喀则环境监测站。其他环境监测站正在建设中,以逐步形成区域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显示,西藏工业“三废”排放量很少。工业废气消烟除尘率达到88%;工业废水有效处理率在50%以上。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级标准。大部分湖泊仍处于原始状态,水质仍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地下水质量总体良好。到目前为止,西藏没有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没有酸雨,没有人为的放射性污染。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结果证实,西藏环境的天然放射性水平在国家辐射防护标准范围内。

西藏人民充分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状况,与旧西藏贫穷落后、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的悲惨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西藏经济长期处于极其原始落后的状态。农业生产基本上是用木犁耕地,用牦牛脱粒。有些地方还保持着“刀耕火种”的模式。1952年,西藏平均每亩(15亩或1公顷)粮食产量只有80公斤,人均粮食只有125公斤。旧西藏几乎没有现代工业。1950年,西藏只有一个简陋的造币厂,只有一个125千瓦的水电站间歇发电。西藏的工人总数只有120人左右。即使在这种经济落后的情况下,95%以上的社会财富也集中在占人口不到5%的三大领主,即官方、贵族和上层僧侣手中,而占人口95%的人却处于极度贫困之中。当时西藏有句谚语:“(农奴)只能带走自己的影子,只留下自己的脚印。”广大农奴和奴隶不仅没有人身自由,生命权也无法得到保障。1959民主改革前,西藏首府拉萨只有2万人,贫困人口和乞丐近千人。经常看到无家可归的人死于街头的寒冷和饥饿,情况很糟糕。这一幕现在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三。人民受教育、文化和健康保护的权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藏的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促进了人民受教育、文化和健康保护的权利。

为了发展教育,国家在西藏实行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在农村牧区学校实行寄宿制,对部分藏族中小学生实行吃穿住行政策;在乡级以上中学和小学逐步实行助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西藏招生实行“当地民族优先”的原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等更加宽松的招生办法。

目前,西藏自治区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现代教育体系,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1997期间,西藏有完全小学和村办小学4251所,在校学生300453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8.2%,比191提高了32.6个百分点。西藏有90所中学,比上年增加1991555名学生。西藏自治区还有4所高等院校和16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西藏青壮年文盲率比西藏和平解放前下降了41个百分点。

从1991到1997,西藏新建中学27所,完全农村小学278所,村办小学1359所,新建校舍58万平方米,改造旧校舍30多万平方米。近年来,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达到1.997,教育投入占自治区预算支出总额和预算内基建投资的1.8%。这一切与旧西藏只有少数僧侣贵族的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子女入学率不足2%,广大农奴和奴隶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还拨出专项资金,在内地一些省市开办藏族初级中学,并在北京、天津、成都各建一所藏族中学,供部分藏族中学生到内地学习。在内地学习的藏族学生的交通、住宿、服装、医疗等经常性费用由国家承担。对内地西藏举办班(校),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基建资金7300万元,相关省市财政配套资金6543.8亿元以上;中央财政每年拨款600万元,相关省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西藏学生在内地的学习和生活。从198 5年到1997年,内地各级西藏班(校)共招收藏族学生18000人,5 0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返回西藏参加地方建设。目前,有13000名藏族学生在内地26个省市的100多所学校就读。

西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重视保护和发展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西藏文化事业。

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对西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藏学,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支持。目前,中国从事藏学研究的机构有50多个,从事专业研究及其辅助工作的人员有2000多人。其中,国家在首都北京设有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西藏现有藏学研究机构10多个,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100多个。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藏学研究机构就西藏历史、语言、宗教、民族、哲学、文学、艺术、教育、天文历法、藏医药等学科或学科召开了60多次学术研讨会,完成了300多个重要课题,出版编辑了400多种藏学书籍。藏族学者撰写的《西藏通史》、《西藏历史之镜》等著作在国内外广受好评。

国家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切实保障西藏人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藏语是西藏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主要课程,内地的藏语学校或班级也是如此。要求学生中学毕业时能熟练阅读和书写藏语文。西藏完成了500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材的藏文编写工作,开展了藏文科技资料目录的编写出版和藏文科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推进藏语文的规范化和信息处理的现代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西藏从1994开始制定《信息技术用藏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并从1996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多语种编码国际标准审定会上获得通过。这为藏语进入现代信息媒体领域,在网络媒体上实现信息处理和交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65438年至0995年,西藏成立了藏语术语统一和标准化委员会,开始了藏语和社会用语的统一和标准化工作。

第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中国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中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在西藏得到了认真执行。在西藏,目前有藏传佛教各种宗教活动场所1787处,住寺僧尼46380人。西藏自治区及所辖7个市有佛教协会,自治区佛教协会有佛教刊物和藏文印经院。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1951年,中央政府与以达赖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明确规定,在西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庙。寺庙的收入不会因为中央政府而改变。“从65438年到0959年,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中央政府在废除包括上层僧侣在内的三大领主封建特权,废除剥削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的同时,再次重申要“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俗习惯”,让信教群众按照民主原则自主管理寺庙。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将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哲蚌寺、萨迦寺、色拉寺列为全国或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出专项资金和金银用于寺庙的维修、修复和保护。国家为此已投入3亿多元。

到目前为止,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维修的著名寺庙有大昭寺、白居寺、则拉永中寺、朱敏寺、建于八世纪的散叶寺、扎什伦布寺、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名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昌都强巴林寺、热真寺、萨迦派萨迦寺、噶举派楚布寺。为维修布达拉宫,国家拨款5500多万元,历时5年多,维修面积达3.39万平方米。国家资助专项资金670万元,黄金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大量珠宝,修复了第五世至第九世班禅灵堂。为了修建十世班禅纪念馆,国家一次性拨出专款6620万元,黄金650公斤。1994年,国家又拨款2000万元继续修复甘丹寺。

西藏不断加强对宗教经典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出版了《藏文汉藏大藏经(比较版)》、《藏汉藏经总目录》、7部《明汉语释庄严》专著、5部《慈氏》专著、《雪域数量释庄严》、《摩尼全集》等。印制甘珠尔藏经1490余部,为寺庙印制了大量藏传佛教经典独书,如仪轨、传记、论著等,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习需求。宗教研究机构、高僧、学者的相关佛教专著,如《贝叶经整理与研究》、《西藏拉萨现存梵文贝叶经整理》、《西藏宗教起源与教派研究》、《活佛转世制度》、《果扎佛教史》、《西藏苯教寺院记载》、《中国藏传佛教寺院》、《藏传佛教寺院壁画艺术》等。

西藏有3270名佛教僧侣在寺庙开设的课程中学习宗教经典。近年来,各教派先后推荐和选派50多名活佛、格西成员和寺庙民主管理组织人员到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深造,已有20多名僧人毕业。

国家尊重活佛转世这一藏传佛教的信仰特征和传承方式,尊重藏传佛教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1992根据宗教仪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ca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