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怎么惩罚人贩子的?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被称为“卖略”。从汉代开始,法律上就明确规定这是大罪。但因为利益巨大,这种生意做了几千年,贩卖人口的活动在史书中也有记载。《季布与列传》载,名唤的幼时“略被人卖,被燕奴。”

在古代,贩卖人口也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在汉代,贩卖人口被称为略卖人口,人贩子与杀人、抢劫、盗墓等最令人发指的刑罚联系在一起。处罚相当严重,相当于被剁了。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现象严重的朝代。许多人拐卖儿童不仅是为了买卖赚钱,也是为了更恐怖的行为。《客窗闲话》中有这样一段耸人听闻的记载:乾隆初年,浙江武城县人福字纹和妻子沈氏、儿子达夫纠集陈达、余九龄、宝儿、付大金组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五月五日,我们一起驾着船,去很远的地方绑架孩子。

在汉代,拐卖与群盗、偷杀、盗墓等重大犯罪一起被提及,并被判处死刑(斩首分尸)。后世的立法基本都遵循这样的规定,只是处罚有所不同。相信很多看到过各种畸形儿童在街头乞讨的被拐儿童,也面临着被“处理”的悲惨命运。尽管中国古代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严厉的惩罚,但由于政治上的无知和许多像贾雨村这样的官员,很难有效地遏制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