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反映了俄罗斯历史上的哪个历史现象?

1649法律全集明确界定了国有农民、宫廷农民、地主农民和地主的奴隶之间的区别。它规定国营农民和法院农民由农村公社管理;地主的农奴和家奴(分为奴隶和耕奴)属于地主的管理。农民公社负责监督国有农民和宫廷农民纳税,地主负责监督自己的农奴纳税。与农奴相比,国有农民拥有更多的自由,但也处于对国家的封建依赖之中。

农奴和奴隶的比较;

农奴是欧洲封建社会的一个特定阶层,依附于封建领主。租农奴主的土地(称为自留地),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结婚。农奴要为封建主服务,纳税。封建主不能随意杀害农奴,但可以买卖或捐赠。古代奴隶社会的奴隶是奴隶主的说话工具。可以随意买卖,随意杀戮,是奴隶主的财产。简单来说,农奴就是人身权利受到限制的人;奴隶被视为工具。

俄国农奴制的建立和发展;

(1)初具规模:15年底和16年初(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早在10至11世纪,俄国基辅就出现了农奴制。基辅罗斯的王公、贵族、教会夺取了村社的土地,建立了大庄园,成为大地主;与此同时,许多农民被迫处于依赖地位。但当时封建主对农奴的人身奴役没有那么严重,也有大量的自由农民。当时的农奴制还在初步形成过程中。

12世纪俄国在基辅的分裂和13世纪蒙古人的入侵,一度延缓了俄国农奴制的发展。

14世纪,随着莫斯科公国政治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外来骚扰的减少,俄罗斯的封建经济又迅速发展起来。

到15世纪,农村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封建主以获得服务为条件,把一些新获得的土地交给自己的封臣。这样就出现了一类小封地占有者,称为地主贵族或小贵族。地主贵族为了在服役期内从封地中榨取最大收益,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所以都想尽办法把依附的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他们规定农民只能在尤里日(165438+10月26日)前一周和后一周离开主人到另一个地方谋生。

(2)正式确立:17C(法律完备)中期,即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期,通过这一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确立了俄国农民农奴制的进程:

1497《俄罗斯法典伊凡三世》第57条《论农民的休假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限制了农民的休假权。这一条规定,农民交了住宿费后,只需在尤里日(俄历165438+10月26日)前后两周,就可以离开封建主,去另一个封建主那里。

1550的伊凡四世法典重申了上述规定,并增加了住宿费。

1581年,伊凡四世颁布了年禁,禁止农民在尤里前后两周离开主人。

1597年,沙皇费多尔颁布法令,追捕逃跑的农民,所有在五年内逃跑的农民都可以被原主人逮捕,带回原籍。

1607年,沙皇舒伊斯基颁布法令,规定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五年。1649年,沙皇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主持召开士绅会议,通过了《法律大全》,废除了所有农民的离开权,赋予了农奴主永久追捕逃亡农奴的权利,确立了农奴在土地、人身和司法上对地主和农奴主的依附关系,标志着农奴制在全国的最终形成。

(3)加强或发展:历代沙皇加强农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