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
这可以从近两年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得到印证。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先后批准了五家评级公司,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这五家评级机构评级在AA以上的公司债券。证券业协会下发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券必须由自2000年起在国务院承担专项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估。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7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两个配套文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则》、《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则》。不利于规范管理,难以避免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
2.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保障不够,机构数量较多,导致恶性竞争程度较大。
评级机构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客观、独立、公正,并根据其业务特点和工作性质保持高度中立。但国内很多评级机构并没有完全改制,没有脱离原主管部门。他们在人员、资金、管理和业务来源上缺乏独立性,不利于体现债券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发达国家,一个国家只有几家评级机构。比如美国有三家公司,分别是穆迪、标普、惠誉,日本三家,日本三家,加拿大三家,加拿大两家,英国1。中国的债券市场规模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但实际上有9家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数量过多,必然导致企业债券评级领域的过度竞争,使得评级机构在债券发行人的压力下不得不给出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造成评级结果失真。
3.债券评级技术还不是很成熟。
信用评级在国内是一个比较新的行业,债券信用评级的人才队伍还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债券评级的技术水平。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仍然主要基于经济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时,基本属于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债券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如下:首先,根据重要性赋予各指标权重;其次,将发债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各项指标进行对比,得出实际得分;最后根据实际得分,确定信用等级。这里有一个问题:指数的权重是固定的,并不能显示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债券评级的相对重要性。比如同一家企业发行的不同期限的债券,考核指标的侧重点就应该不同。如果按照同一标准对不同期限的债券进行评级,科学的评级结果会受到影响。
(2)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评级方法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评级的可靠性更多地取决于经验丰富、消息灵通的分析师的全面、平衡的意见。在我国,债券评级机构中的评委只能根据预先设定的指标计算出的实际值给出分数,而不能做出自己的综合判断,因此无法对企业债券信用做出综合评价。而且对于先进计量的实施,国内也缺乏优秀的人才储备;即使在国外,优秀的建模分析师也很难找。
(3)评级指标体系设置不够全面。在债券信用评级办法中,根据行业和债券的不同性质,分别设计了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债券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和商业企业(技改项目)债券信用评级评分标准,但没有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