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的历史老师王是
被害人姚从山东来新东方昌平校区深造。2016年初,隔壁班王老师向姚表白,被拒绝了。
2065438年5月19日晚,北京市昌平区某高中学生姚突然失踪。2065438年5月19日20时48分,李杰正在和女儿微信聊天,却没有收到女儿的回复。她以为女儿去洗澡了,没在意。
然后跟女儿说钱已经汇了,女儿还是不接。
当晚21点,姚的手机显示,他与同学打了两次电话,翻墙离开学校,被摄像头拍下。
据她母亲李杰说,5月20日,事发当晚,学校一名老师给她打电话,让她第二天来学校。原因是她女儿和班里一个男生出去了,还没回来。
同时,她也明确表示信任女儿。"她不是一个随便的孩子。"
担心女儿,她拨通了女儿的手机,但已关机。学校让她“先找到孩子”,然后连夜从山东东营开车到北京。
2016年5月20日,由于堵车,李杰没到中午就到了学校。她从女儿的同学那里得知,她已经找到人了,但是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第二天,17岁的向警方承认他杀害了他的同学姚。
“我在一个很小的停尸房里看到了我的女儿。她有点认不出来了,头发凌乱,脸肿了。”面对女儿的突然离世,李杰非常痛苦。
5月20日凌晨,姚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鼻孔、嘴唇、头部有血迹,手臂、腿部有淤青。
现场地板上有很多处理过的血迹。后来,宿舍管理员王芙蓉和魏透露,姚是在晚自习后在601房间被发现的。
魏和王芙蓉说他们去过601,因为门是锁着的,他们没进去。这间教室曾经是学校的老师办公室,也是整栋楼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凶手王之外,还有另外三个人犯了杀人罪。
1.室友刘玲。那天晚上,我给姚打电话,邀请她到601教室。
姚和刘是舍友,关系不一般。他们最后一次交谈是在一个月前,而刘是姚唯一的室友。
法医说,电话是在姚死亡前后发生的,这些记录是在事后技术的基础上调取的,但没有办法知道他们当晚说了什么。
2.与刘。当晚王某将姚某杀害后,拿走了姚某的手机,独自前往酒店房间。
后来,他删除了姚的许多电话记录(后来通过科学手段恢复)。
凌晨四五点钟,王告诉刘,他把姚给杀了。
刘回复微信称,从4月到案发当天,所有与王、姚有关的通讯都被删除。
刘向警方承认,删除记录的原因是“突然知道她被杀了,她非常害怕。”
3.同学张在网上到处跟人说:“全校都知道姚和王有一腿。”
一审判决一个多月后,他在某网站上回答问题:“性关系如何证明自己的意愿?”
“我不认为杀人犯是犯罪”“我不想忍受受害者家属的疯狂”。
本案于2017年4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此过程中,王某坚决否认强奸事实,并表示姚某同意。
她提出要和他发生性关系,但后来因为害怕而退缩了。
李在一次采访中说:“我女儿告诉了我这个男孩。他总是穿着名牌来炫耀。她讨厌这样的人。”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说明王在胡说八道。
第二天,我们还在去北京的路上,就让新东方的老师和校长给我们留言,问能不能用钱解决这个问题。
在审判和判决期间,王的家人甚至没有出现。
王的家人说:“我不在现场,也不知道结果。我还在开会。要考虑的事情很多,不能跟你说。”
2065438+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 18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这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惩罚,”母亲李杰无奈地说。下一步将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新东方作为一个学校,校长在学校公布的“表现优秀,平时表现优秀”证明,希望轻判确实令人意外。什么时候好的表现变成了杀错的挡箭牌?
去年6月5438+10月,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及其母亲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1.75万元。
随后,法院举行了民事诉讼部分的第一次会议。因为辩护律师提出增加第三名被告,所以本案只进行了程序性审理,没有进行实质性审理。
李说,这一次他们的要求基本上和以前一样,只是因为时间长了一点,失去工作的成本、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会有所变化。
此外,北京新东方教育集团将作为第三人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李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王及其母亲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52990元的赔偿金。
《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我国,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承担八种以上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年龄真的成了门槛,成了保护人的“魔鬼”吗?只要在14以下,就可以为所欲为,不顾生命吗?谁来保护善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