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史笔记(1)
1.学科概论——外国法制史是研究世界历史上各种代表性法律体系的内容、特点、形成、实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规律的学科。
有三个限制:(1)地域上,中国除外;(2)日历:日历已经存在,但不是当前的;(3)内容: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对国家或世界历史有重大影响)。
法制史侧重于法律制度,但与法律思想密切相关;在某种程度上,外国法律史可以称为比较法律史。
外国法制史与部门法、法理学和外国法制史的关系既有一般又有特殊。
2.学科体系——基本框架是法律体系,即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或历史文化传统的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家\制度\谱系\传统
亨利·威莫尔,《世界法律体系概述》
埃及\罗马\美索不达米亚\凯尔特\日耳曼\教会\希伯来\希腊结尾
中国\印度\日本\印度\海上\斯拉夫\罗马\英国圣公会
耳积“五点法”与陈中(日本)
死亡法律制度:中国法律制度;印度法律体系
活的法律体系:伊斯兰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这本书-
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伊斯兰法/西方两大法系/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
三。目的
1.深化对法律多元化的理解
2.对国外现行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
四。学习方法
动词 (verb的缩写)参考书-
1.周良等主编的《世界通史》。
2.世界历史地图集
3.勒内·戴维(法国)
4.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导论)沈(中国)
5.试图
6.原始资料,如外国法律史资料选编。
第二章楔形文字的书写方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公元前3000年左右,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当地居民所使用的用楔形文字雕刻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
二。历史演变
1.分权普通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初至公元前22世纪)
——公元前30世纪初,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先后建立了多个奴隶城邦。当时城邦的基本特征是:(1)国家机构仍然具有军事民主的性质;(2)奴隶制不够发达;(3)土地基本上是公有的;(4)家庭制度是男女绝对不平等的。
2.语法的最初发展阶段(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65438+公元前08世纪)
——乌尔纳国王统治时期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已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也为两河流域的成文法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成文法的优点是:易于继承;法律的高度统一;极具权威性,由国王颁布。
3.鼎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公元前19世纪,由亚摩利人建立的古巴巴比伦王国崛起,统一了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成为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
4.萧条和衰落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
——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被奴隶国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从此衰落,但一直适用于公元前三世纪的波斯帝国。
三。基本特征
1.直接特征是由楔形文字雕刻的。
2.结构特征一般以序、文、结论的形式表达。
3.自然和特性的法律被描述为是按照上帝的意志制定的,但法典的规定中没有宗教和道德规范,完全是关于世俗法律关系的真实规定。所以楔形文字的书写方法是世俗的法律体系,是人法而不是神法。
4.整个法律体系是非常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律——君主制和神权紧密相连;土地是公有的;家长式作风非常明显。内容涉及面广。
5.大多是司法案例汇编,没有一般的抽象概念和一般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汉谟拉比法典(第六任巴比伦国王)
一、背景(原因)
1.政治方面:地方条块分割,法律不统一导致混乱。
2.经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奴隶制私人关系都有了迅速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土地为例,以前流行的皇室经济,现在一部分由内宫人以皇室经济租佃的形式耕种,另一部分固定分配给为皇室服务的人。
3.自由民内部的分裂和斗争是尖锐的;奴隶的激增影响了生产,打击并削弱了军事力量。
2.结构体系——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三。内容
1.努力维护君主专制。
(1)国王是国家的统治者,拥有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等权力。他还拥有神权,被视为地球上众神的代表。
(2)详细规定军制,进行重大改革。
(3)应对法院和寺庙的财产给予特别保护。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1)关于盗窃的详细规定
(2)法典视奴隶为权力的对象。
(3)公开承认自由民之间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自由民分为享有完全权利的人和不享有完全权利的人,即Aviru和Mushgennu。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规格的手段——最根本的手段是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土地、房屋、牲畜和其他被禁止的财产,包括奴隶;它的特点是注重形式。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和粮食;显著特点: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比如大部分土地租赁都是短期的,租期一般是一年,花园的租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该法严格保护出租人,尤其是土地出租人的利益。//风险由承租方承担。//房租挺高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和粮食;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废除了终身债奴制,债奴期限定为三年。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的贷款利率。
劳动合同、酿酒、造船、建筑、兽医
(5)维护宗法制度,确认父母对妻儿的特权。
婚姻是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
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
孩子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
财产只在家庭内部继承,只有男性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6)保留原始公社制度的痕迹。
土地所有制早就是国有制,也就是国王所有制。
保存血仇和同形复仇的遗迹
::可以对在特定场合实施的犯罪提供自助,而无需通过法院。
神圣的审判
四。历史地位
1.它在巩固巴比伦王国的中央集权制度和促进其政治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为后世学者研究两河流域乃至整个东方世界保存了重要而珍贵的原始资料。
3.它在古代东方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
研究难点:古印度人不注重史料的整理和记录;古印度的长期分裂导致了法制的不统一;用于研究古印度法律的材料大多来自佛经,因而保留了大量的音译;宗教混乱
第一节进化与起源。
概念——奴隶制时期印度法律制度的总称。婆罗门教法律;佛教法;国王的法令
生产
德拉威人(黑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白色人种)(种姓制度的萌芽——瓦尔纳)入侵印度河流域,印度有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知识:《天启》)
原始宗教演变成婆罗门教。
发展
1.孔雀王朝,公元前6世纪的佛教...
起源
1.《吠陀经》——古印度法律最神圣的来源
2.达摩经(宗教经典)——解释《吠陀经》的经典,没有统一的文本,法律上固定了种姓制度,为印度人奠定了永恒的生命标准。
3.密码
4.佛教经典;统称为“三藏”
5.国王的法令和诏令:岩石法律
第二节《手册》的基本内容
1.种姓制度——种姓内婚制和世袭职业;贱民来自两个最不能容忍的种姓和不知道自己祖先的人的结合。
2.所有权——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或皇家所有权(村社制度与种姓制度紧密相连,并不统一);在维护各种姓氏的归属上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债法——关注的永远是种姓较高的问题,借款利息很明确。
4.婚姻家庭法——特点:与宗教关系密切,与种姓制度密不可分,(1)神圣,(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适用于通婚、倒婚、一夫多妻制。
动词 (verb的缩写)刑法——两个显著特征,非再生人没有资格听宗教经典。
不及物动词诉讼制度
第三部分是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特征——古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
1.它与宗教密不可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品;法律的内容和安排深受教义的影响,这是宗教法中罕见的举动(摩奴是上帝之子的名字)。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它是法律、宗教、道德和其他规范的混合体。
2.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依靠的是宗教强大的凝聚力和延续性;本土化时期:充分吸收和模仿印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