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散文《秦亡汉兴原因探析》得高分
应该说,以法之烦、法之简来评价汉朝崛起的原因,是秦亡后两千多年来学者的普遍看法,但这与司马迁、班固的历史叙事方法有很大关系。一个短暂朝代的历史往往是下一个朝代写的,其中涉及的主观因素可想而知。话说回来,在没有新材料发现的情况下,这些“硬话”很难让人怀疑。如今,湖北云梦秦墓竹简和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的发现,终于让我们对秦亡汉盛的历史有了新的认识。
我们知道,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彻底否定了传统的血缘贵族宗法制度,实行法治,力求事事有法可依。合法化使阿沁从一个被其他国家视为“野蛮人”的边缘国家成为强国,推动了历史进步。曾经促成历史大进步的秦律是如何在统一后突然变得残酷的?秦统一前后有没有对法律进行重大修改?睡虎地秦简的发掘,让我们对统一前后的秦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从睡虎地的秦律来看,说它好是好,但不能得出后世政论家、史家、世人所说的秦律残忍的结论。当然,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秦律的剥削阶级性质是存在的,但这是另一回事,与残酷与否无关。
根据新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我们惊讶地发现,“约法三章”远不是对汉初法律的概括。汉初的法律不仅与秦律惊人相似,量刑标准也几乎相同。对于盗窃罪,秦律规定钱超过660元为“一市丹”,汉律也是如此。杀人犯与杀人犯同罪,秦律与汉律也是如此。对于藏匿户口不报的逃犯,秦律和汉律的处罚也很相似。诸如此类,还有很多。因此,汉初法律与其说是先前认为的新法律,不如说是对秦律的直接继承。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几乎相同的法律在阶级结构和社会条件基本相同的两个社会中实施后,结果会如此不同?为什么在秦朝被视为暴政的秦律在汉初促进了社会繁荣?秦亡汉盛的真正原因能否完全归结为秦律与汉律的不同?这些问题很难从纯制度史的角度得到满意的解释。
在我看来,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的因素,即最高统治阶级的素质差异。比如统一后的秦始皇和统一前的秦始皇心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极度维护自己的专制权力,让始皇帝近乎疯狂。他对一切都喜出望外,疑神疑鬼,疑神疑鬼,使他无法建立起有效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变更机制,也破坏了中央行政中心的运转,甚至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创伤。他的继任者秦二世将秦始皇的人治推向了极致。II的荒谬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史书中记载的秦始皇的“一切依法”、“急法”和二帝的所谓“申请法令”,应该和秦律、法家思想不同,实际上是指他们把法制变成了人治。赵高指出鹿是马,他说“鹿要受法律的惩罚”,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这种人治不仅存在于秦朝的上层社会,也影响着中下层官僚。
汉初法律虽然总体上继承了秦律,但其执行者的思想水平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有玩占卜的制度,疑狱会逐级上报裁决,避免主观性。刘邦自己虽然文化不高,甚至有点无赖,但是他能听别人的意见,比如娄敬的迁都建议,陆贾的不能一下子统治天下的建议等等,他都采纳了。对舒等儒生并没有极端的仇恨,但他们却适当地融入了政治。尽管吕后有赢得世界的心,但她与人类和政治生活中的第二个人不一样。不以赏人之乐,不以惩人之怒,对法律持基本的尊重态度,是汉初几位统治者的特点。
由于秦代文法家的残余和大量军事官僚的存在,汉代统治阶级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很长时间。直到文景时期,很多人还在说官员的残暴和不服从,还在强调秦末的历史很可能重现。但毕竟汉初的统治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执法更加谨慎。他们逐渐废除了秦朝少数真正苛刻的法律,在官员头脑中灌输了一些“无为”的思想,并对选官的类型和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所以汉初虽然普遍遵循秦律,但结果却与秦政治大相径庭。这是因为时代在变,统治阶级的素质也变了。
昏君的历史不一定是“恶法”造成的。历史上的贤明君主不一定是“明律”培养出来的。儒家还是法家占上风,政治好坏不能一概而论。归根结底,封建时代的法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治问题,所以善治或暴政与人的因素有很大关系,不能完全归于法律。秦之亡,汉之兴,就是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