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养老金制度的利弊
一是引进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其覆盖面、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与收入相关的养老保险。与收入相关的养老保险以美国、德国、法国等国为代表,实行“选择性”原则,即不覆盖所有公民,而是选择部分社会成员参与,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和缴费(税)相关。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工薪阶层,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约为43%。在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者。
(2)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都强制要求所有公私营单位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督局负责规范和监督基金的管理,并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是合法的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要求其缴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权、透明和独立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可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证券和私有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其选择缴纳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入寿险公司提取年金。
(3)福利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养老保险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为代表,实行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公民,强调所有公民都有年金,因此被称为“福利”或“普惠制”养老保险。根据这一制度,所有退休国民都可以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普惠制养老保险的普遍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加入其他养老保险计划。
(4)国民养老保险。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代表的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都曾经实行过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包统支”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劳动者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流动,不利于劳动者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目前,它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现状和主要特征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继续执行至1956年底。
第二阶段是恢复性改革阶段。65438年至0966年“文革”开始,取消工会制度,将劳保基金挪作他用。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的保险,其特点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从生产收入中筹集,记入企业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是探索性改革阶段。90年代,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起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被迫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试点阶段实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2000年6月5日至2月,国务院发布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国在东北三省开展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一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6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是针对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在总结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多年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1以来,在充分调研论证和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保险计划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保障退休人员基本需求的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统一账户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企业员工是强制性的,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广。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和试点农村养老保险。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企业自愿成立。企业或企业与员工共同出资为员工设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操作。支付水平由支付额和投资回报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下,为员工建立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实施。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效益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仍处于零星发展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面,企业和个人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经济水平低。是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相对落后,农业比重较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差异很大,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各种利益纠葛,使得新旧矛盾交织,形势异常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中国独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该制度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账户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在很多问题,如覆盖面不够广,大量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满足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保险缴费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不高;统筹层次较低,基金调节能力仍然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建立。
第三,中外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民养老金、与收入挂钩的补充养老金以及各种职业津贴。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国民年金、福利年金、互助组合年金和福利年金基金三个层次。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美国的养老保险种类很多,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至2007年底,北京、天津等全国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还是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养老基金分散在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风景”。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功能,低水平的统筹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增加了资金管理的风险和资金监管的难度;三是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
(二)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是普遍的,任何达到在瑞典生活或工作的法定年龄的人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制度也是全民的,其条件是所有达到国家基础养老金制度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者包括普通员工、矿工、公共部门、雇员和个体户。农民和农业工人很少被排除在该系统之外。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仅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比重较大的农民和日益增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窄,说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还不够,其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没有实现。
(三)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特别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相对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在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支撑下才能有效发展。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刻不容缓。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单独立法,而是通过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频繁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完整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依据,许多退休职工养老金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中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
一般来说,国外养老保险基金有三个渠道:劳动者缴纳的参保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政府做出一定的贡献。在发达国家,采用双重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有关,投保工资有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相同,但大多数国家雇主的比例较高。政府的贡献来自国民总收入,少数国家从特别税(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中取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的征缴和财政补贴。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拖欠和流失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不断上升,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收不抵支,原始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成本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支出更加“紧张”。
(五)中国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太年轻
为了适应21世纪的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将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于没有工作或工资较低的劳动者,可以在60岁至64岁之间缴纳部分养老金。瑞典的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是65岁以下的人。美国通过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中国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干部55岁,女性工人50岁,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了缓解职工下岗和职业压力,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矛盾,实际上是把就业压力转移到养老保险上,把眼前的问题推到长远。
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构想。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和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推倒重来,但迫切需要对原有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一)促进养老保险总体水平的提高
从理论上讲,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有两种途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到省级,从而进一步发展为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相对安全,其实很慢。目前国内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全国统筹将一步到位,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由中央财政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管理和运营。这将改变名义上由地方政府负责,实际上由中央政府买单的隐性补充,充分明确中央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从而增强人们对养老保险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制度
首先,建立制度统一、规则统一的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全面覆盖城乡、人人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政策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是解决中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据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力是财政负担。如果只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那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就会成为一项“令人头疼”的改革,会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的水平,而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不会纳入改革范围,这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阻力。如果将事业单位、公务员、农民工的养老改革分开对待,我国养老制度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公开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并认真落实问责制;让直接承担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代表组织工会、用人单位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养老保险参保和退保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基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征缴功能,实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D)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基金来源
通过征收特别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和消费税,从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销售社会福利彩票中筹集资金。有专家建议,应建立保险资金持股企业,使其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能力;同时,转让企业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本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移到社会保险体系中。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和地区,参考企业当期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平均收益率。政府历年从企业提取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退出,国家再投资和政府补助视为投资追加。投资退出和投资增加的区别,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5)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的劳动者退休年龄应该适当延长,不应该统一要求不同性质的劳动者退休,即无论职业、学历,劳动者都应该在规定的年龄退休。而且,性别不应该成为考虑退休年龄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和职业应该纳入新制度对退休年龄的考虑。采取“一刀切”的退休年龄,会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对高学历劳动者也不公平。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应比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延长几年。
动词 (verb的缩写)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挑战。养老统筹层次低、筹资难等问题使得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足;然而,传统的养老模式远远达不到现实的要求。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上,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规模甚至全国的社会统筹。我们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实力,正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为人民所喜闻乐见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