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了最低时薪。

法律主观性:

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法律客观性: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职员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职员工。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1 65438+2月29日预计年底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以上,超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前最好水平,创历史新高。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社会保险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于应排除在最低工资构成之外的收入项目,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企业最低工资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明确规定以下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构成:65433。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工保险待遇;4.雇主通过补贴食物和住房支付给工人的非货币收入。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过度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或者客观上难以衡量,因此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构成之外。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了最低工资的含义及其收入项目的构成。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根据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职员工,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职员工。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职工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已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职工与全日制职工在工作稳定性、工作条件、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异。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制定,提出方案报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依据、适用范围、制定标准及说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收到建议方案后,应当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以对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收到方案后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和至少一种区域性报纸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实施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下列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照所欠工资的0至5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起施行。1993 165438+原劳动部10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