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的历史演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执行机关有不同的规定,分为三种类型:司法机关执行型、基层政府(行政机关)执行型和司法机关(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执行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将民事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成为民事执行机关。1951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1979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82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权仍分配给人民法院。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之后,全国各地的法学会逐渐实现了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执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90年代初在经济庭设立执行小组后,于3月1995设立执行局。
纵观中国行政机关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其基本传统是司法机关兼任行政机关。无论是在封建社会、民国时期,还是现在,司法机关都是执行机关;只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根据地才规定行政机关为执行机关,这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