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福利费,差旅费,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不成比例的部分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差旅费中包含的补贴在人均100元、1天的标准内。

员工出差时,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到新的出差地点或变更出差到另一个出差地点,必须经领导书面批准。否则,行程变更或擅自更改,差旅费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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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对计提依据和计提比例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当期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额大于预计额的,应补足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额小于预计发生额的,冲减多付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而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账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相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不计提计提比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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