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税制。

下面简单介绍几种主要的税收制度。

九宫格系统

井田制是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国家修建运河、道路时,把土地分割成许多“井”字方块,所以称之为雷区。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也就是属于周王的,也就是所谓的“遍天下,岂是王地?”纣王把土地分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世代代享用。他们只有享受的权利,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允许转让或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土壤肥力,定期规定“换土换居”的分配制度。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西周的井田制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一种是“十夫有渠”,即乡下平民的土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支付军队。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立的土地按照井的形状分为九个区域,第一个区域为公有土地,其余八个区域为私有土地。公田由八夫耕种,所有收成都交与主。这个人成年后得到了田地,然后老死。雷区制度是奴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中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部分。它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并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

初始税务管理部门

第一税亩是中国最早的征收田赋的记录。这种税主要是实物征收。公元前15年(公元前594年)在鲁国,鲁国正式推翻了以前按田亩收税的制度,改用“始税亩”。即无论公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任何占有土地的人都必须缴纳每亩土地税。矿区以外的私人田地也从那时起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始税亩”的实行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历史的进步。“始税亩”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由奴隶制税制向封建税制转变的开始。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鲁,实行“始税亩”。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了君主分封贵族(卿大夫)赏赐食邑的制度,承认通过买卖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祖永调系统

唐代租佃调整税制是唐代以前中国各朝代两千多年实行的实税的总结。如“租”,这种以田为单位向农作物征收的税,自夏朝以来就长期存在。以手工业产品为征收对象的“条”所征收的税,与东周的“布征”属一类。“刁”这个名字更早见于东方汉明帝的圣旨。到东汉末年,曹操已经正式普遍征收户调。当时调剂的负担是每户2帛,2斤棉花。至于役租形式的“庸人化”,循环已经从最初的强迫劳动形式开始,到了唐代才改为实物征收。租改租制度的内容是:丁南每年向国家缴纳苏尔石,称为租;付两丈丝,三两棉或两尺布,三斤麻,这叫调剂。每个丁每年都要服20天的徭役。不发球,则每天输三尺丝或三尺七寸五分布,这叫代理,也叫“代理输”。官僚贵族享受免租金的平庸特权。租付制的基础是实行均田制,规定每一个长大的农民都要得到100亩土地。所以国家征收租付制,只问他的身体,不问财产。租佃税制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税制的整合,有所创新,内容较为系统完整。因此,它在中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两个税法

两个税法在唐朝中期开始实施,以取代租佃制。自唐玄宗(713-741)开始,均田制逐渐被废弃,相应的租佃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大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修改了两部税法。两个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定税收总额,各地根据中央下拨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2)土著户(本地人)和客户(外地户)纳入所居县户籍,按丁庄数和财产(主要是土地)按耕地面积和户级划分税额。③每年夏秋两次征收,6月份缴纳夏税,10月份缴纳秋税,故称“两税”(还有一种说法是分为户税和地税)。(4)两税按户级缴纳,纳米小米按耕种面积缴纳;田赋以大历十四年(779)的耕地数量为基数,平均分摊。(5)租谈、杂税、杂税要省,但丁的量不要浪费。⑥无固定住所的商人,在本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个税法从以人为征税标准的原则,转变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土地所有权变化的反映的原则,是中国古代税制的重大变革。两个税法实施之初,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纳税范围扩大,人民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后来弊多,收藏趋于厚重。但由于两种学说适应了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后来的封建王朝所奉行。

平方场平均税法

田方的均税法是宋代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田赋负担不均的问题,于是王安石实行均田税的原则来清田。“田方”是指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根据土地的肥瘦分为五等,登记在账本上。“均税”是指根据“方场”的结果,使税额相等。凡有冒名持有土地,隐瞒田赋者,应予纠正。颁布这项法令是为了增加政府的土地税收入。清张后,将土地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力高低登记在册,并按土地质量分为五等,定税。在被清理的地区,过去向政府纳税的农民多少减轻了负担,而拥有更多土地的人要缴纳更多的税,这符合税负公平原则。所以马克思称王安石为11世纪中国的改革家。一些现代学者甚至评论说,青苗法和方田均税法是具有现代国家资本主义特征的法律。

一条鞭子

一鞭法,又称“一编法”,是明代中期的一种税制。明初的税制是租税分开,按田征税,按田计算;服务按人收取,分为按标准收取和按户收取两种。在采集内容上,主要是采集实物和劳动力。这种役权制度在当时商品经济极度不发达的情况下是合理的。然而到了明朝中期,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集中在地主手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变化,一种鞭笞的方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张在清剿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实行鞭刑。主要内容如下:把所有的征收结合起来,包括土地税、徭役、杂税等。化繁为简,化繁为简;(2)将过去按户、户征收的强迫劳动改为征收白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在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子的方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劳役都分摊到田赋中,而只是部分地分摊;(3)“一律征银”,无论土地税或强迫劳动都要以银支付,而军官则由政府雇用。这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由物质税变为货币税。清初承袭明制,延续一条鞭法。雍正时期,在此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地入亩”。

檀丁如木

摊地入亩,又称地田合一,是清代在“一鞭法”基础上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清初的税制继承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但执行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贫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继续按丁征收丁税,他们将难以承受,不仅使国家失去征收丁税的保障,而且由于农民害怕丁税被流放和隐匿账目,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出现了税服改革,就是“到处派人,分田”。后来清廷也开始了税制改革,基本分两步走: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数作为定税数,之后再增加新人,不加税。由于定银数额固定,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既减少了穷人外逃,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为以后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实现滴滴和滴滴的融合。此法最早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纳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谦银”,并逐渐在部分地区推广。雍正帝延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发起的税制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从雍正二年开始,在各省广泛推行檀定。坦成mu是一个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现的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的双重征收标准,使赋税与征收统一起来。改革以来,原有的独立税种已不复存在。改革开始以来,多征田赋,少征田赋,不征田赋,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之间的利益分配,消除了“富者有田有楼,少征田赋;贫瘠土地的税收负担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