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遗产纠纷案。
周敏说:“我并不知道周伟这次突然向法院起诉,我是在报纸上刊登了这条消息后才知道的。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表明我的态度。首先,我对这份遗产不感兴趣。其次,我个人不会找黄宗英要钱,更不会和她打官司。如果我妈确实有这笔遗产,黄宗英完全有资格办理。第三,既然周伟已经起诉了法院,如果法院判给我遗产,我就全部交给国家。我不是感情用事。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我从1984开始就是独立门户,不依赖任何人。我只是按照自己的良心和做人的道德来说话和行事。”……
那么,周伟是怎么想的?
1987 65438+10月19日,上海法制报刊登了对周伟的采访。
周伟说:“首先,我打这场官司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知道“水滴石穿,涌泉相报”,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打了这场官司,也不是没有道理。况且,爱情和法律是两回事。第二,我之所以要打这个官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了还我妈一个清白。以前说她在香港回内地是因为穷,身无分文。但实际上,我母亲是基于爱国和对光明的追求回到新中国的。建国初期,她也多次捐款支持新中国建设,可见其爱国之心。她在香港留下了一笔财富,可以证明她并不穷。第三,通过法律解决纠纷也是精神文明的表现...
这起遗产诉讼涉及的时间跨度很大,从1957年9月周璇去世到现在已经29年了,而且部分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大量的精力去查证核实。据相关报道,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璇遗产数额的核查截止到1987年底,可以在1988年初开庭审理。但由于黄宗英事业繁忙,很难找到她,评委也很担心。家里的保姆不知道黄宗英的下落,她的诉讼代理人王敏也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好继续尝试联系黄宗英,如果联系不上,那就只能等了。
转眼到了6月1988 11,法院觉得不能再等了,于是向黄宗英发出传票,通知她于6月28日+01到庭参加诉讼。不久,黄宗英因病返回上海,住进了华东医院。法官们去医院看望了黄宗英,同意了她因病延期审理的请求。法院将开庭日期改为65438+2月65438+5月。
1988 12 15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周璇遗产纠纷案。黄宗英没有出庭。她写了两份书面材料,我抚养周璇孤儿的前前后后和我的态度,由委托代理人王敏律师当庭宣读。
经法院调查,周璇遗产7万余元,利息5万余元,本息12万余元。这笔钱一直由黄宗英作为周璇孤儿的监护人保管和使用。法庭上,围绕黄宗英对这笔钱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以及遗产如何处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当时我收养了周敏,后来受组织委托收养了周伟,并保留了周璇的遗产抚养周璇孤儿。在抚养周敏和周伟期间,这笔资金基本没有动用。他们成年后,周敏拒绝承认周伟确实是周宣的儿子,所以他无法处理周宣的遗产。之后,钱被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保管。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不存在损害周伟的事实,故不构成侵权。现在周伟要归还这笔钱,应该先确认周伟是周宣的儿子,然后才能分钱归还,但要扣除他在领带期间花的教育费和利息。如果周伟拿不出他确实是《周宣》中孤儿的法律证明,说不定哪一天,《周宣》中的另一个孤儿会突然冒出来。我该怎么回答?……
那么,周伟是周宣的儿子吗?
审判长王本军宣读了北京市公证处[1985]第1734号公证书,认为周伟具有原告资格。
原来,周敏和周伟是同父异母的兄弟。
1951年,周璇在拍摄《和平鸽》的时候,认识了作为艺人得到剧组帮助的唐迪。解放前,唐棣是国民党励志社美术股军官,上校军衔。解放后,人民政府分配工作,在常熟中学当美术老师。在摄制组,他借机为周璇画油画,主动接近周璇。到1951的5月,唐棣已经成为周璇住处枕流公寓的常客。不到半年,周璇怀孕了。此时的周璇身体不好,情绪低落。于是,周璇的养母叶到法院起诉唐棣。罪名是:“引诱精神病妇女,诈骗钱财”。8月,唐棣被判刑,周璇被送往医院。
1952年8月30日,周伟出生在枕流公寓。唐启伟是以其父姓命名的。一年后,唐棣出狱,他要求住枕头公寓的请求遭到拒绝。于是唐棣带着唐启伟走了...
治疗周璇的医生扶苏写了一篇关于周璇病情的文章:从1951到1953,周璇没日没夜的坐着。她害怕和任何人接触,很少和任何人说话,有时会做出一些下意识的动作,有时会像弹琴一样伸手,有时会唱到一半就停下来。她把心爱的东西扔了,半夜走到养母面前,含糊不清地喊了一声妈妈,妈妈...
上海电影局和上海电影制片厂对周璇精神病的治疗非常重视。他们说如果周璇的病能治好,就让她再拍一部电影,哪怕是一部短片。然而,扶苏医生认为:周璇的病情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有近20年的历史。他开始很慢,但是经过各种治疗,他处于精神分裂症的慢性阶段。没有人确定他是否能被治愈。
经过医院内外各方面配合下的医生用药和心理治疗,周璇的病情奇迹般好转。1957年6月,中央新闻记录电影制片厂拍摄了一部关于周璇住院生活的纪录片。周璇要回归荧屏,关心周璇的朋友和观众也希望周璇能回归荧屏,多拍些好电影,多唱些新歌。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周璇得了中暑脑炎,于9月22日不幸去世,1957...
法院已查明,周璇的遗产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上海电影局保管的公寓内金银首饰、红木家具、钢琴、衣服等物品。第二部分,周璇在汇丰银行的港币,1959到65438+2月汇回。第三部分,处理汇丰银行保管箱内的财物,包括美元、港币、银币和金币。第四部分,周璇根据合同享有香港百代唱片公司缴纳的税款。将周璇的上述遗产折合人民币125,841.29元,存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周璇、黄宗英账户。黄宗英作为周宣儿子的监护人,负责保管。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伟系周璇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公证证明,应予确认。周璇死后,其财产一直归其法定继承人周敏和周伟所有。所以,周敏和周伟进是* * *人,是在争财产,其中一半应该归周伟所有。周璇死后,周敏和周伟是未成年人,黄宗英是他们的监护人。黄宗英作为监护人,照管周敏和周伟的全部财产,并可以处分为教育他们而照管的财产。这些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电影局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1963的函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周敏和周伟未成年时,黄宗英尽到了监护责任。周敏、周伟成年后,监护成立的原因消灭,黄宗英对周敏、周伟的监护自行解除,故应返还被监护人保管的全部财产。黄宗英既未返还财产,也未将财产情况告知原告或相关组织,因监护关系未尽到当时财产保管人的义务。当周伟询问黄宗英有关财产的情况时,黄宗英仍然没有告诉他,而且他撤回了所有的钱,至今他也没有提供财产的下落。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黄宗英不仅应返还周伟的全部财产,还应赔偿其在周伟全部存款的利息损失。周民主张主张争取财产的权利,不主张由黄宗英返还,是对其本人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周敏否认周伟是周璇之子,否认周伟对争议财产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宗英在周敏、周伟未成年时提取的钱款,认定为被监护人使用;为周伟预先支付的必要费用加上利息可以从退款中扣除;周伟的必要费用以黄宗英提交的账目为准;周伟成年后付给周伟的钱,须经周伟批准;支付给保姆洪的部分费用被计算为的生活费。据此,本院确认黄宗英为周伟支出的费用及支付给周伟的款项本息合计人民币10318.61元。此外,黄宗英与洪对争议财产的分割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