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第五条大运河的重要遗产包括:
(一)包括甲仓遗址;
(2)回罗仓遗址;
(三)根据普查登记、科学研究或者考古发掘,以及文物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重要文物。第六条大运河重要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
(1)包括加仓遗址保护范围:东至萍萍街南北线,南至中州运河,西至环城西路北延长线,北至春都路以北200米东西线。
(2)回罗仓遗址保护范围:北至海格耐火材料厂北墙,东至小李村西墙100米,南至310国道200米,西至海格耐火材料厂西墙。
保护范围的边界线向周围100米延伸为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重要遗址应当依法及时补充。大运河重要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重新划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大运河遗产保护自愿捐赠;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对保护大运河遗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遗产保护的需要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与他们协调。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大运河遗产的调查和考古发掘,科学制定保护和展示规划,将价值突出、功能完善的遗产建成旅游区或者遗址博物馆。第十一条在大运河重要遗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拍摄区域或者文物;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抹、刻画、攀爬、张贴;
(三)非法倾倒、堆放垃圾、污水和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坑、挖渠、取土、开垦等。未经授权;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及现场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收藏文物的;
(八)其他危及网站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在大运河重要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或者其他与遗址保护无关的作业。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符合洛阳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在大运河重要遗产控制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洛阳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罚款200元;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与遗址保护无关的作业,危及遗址安全,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破坏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办理审批手续,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遗址及其保护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建设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损害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