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和撤销等相关事宜,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人士组成。第六条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优秀历史建筑的评审,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核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饰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指导区房管局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调查、推荐申报、检查监督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负责对被认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管、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管、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的受理、转送、处理和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结果。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需要,自愿迁出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第十二条历史遗迹丰富、文物古迹众多、优秀历史建筑众多,真实反映武汉市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风格、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完整的区域,可以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建、文物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