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

醉驾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是犯罪,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判处驾驶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如果只是涉嫌危险驾驶,没有造成其他后果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最长拘役6个月,认罪态度好,罚金及时到位,完全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告人已经取保候审,缓刑基本没有问题。如果是羁押,就有一个有罪态度的问题。及时缴纳罚金是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

一、酒驾和醉驾的处罚:

1,醉酒驾驶的,处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前因酒驾、再次酒驾被处罚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劝酒的。被吊销机器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将被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组织醒酒。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醉酒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证被吊销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驾的标准:

1,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饮酒≥20,2,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饮酒≥80属于醉酒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