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党章。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十分重视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履行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党员义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 * *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工作,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自尊、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各级党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保证他们有权担任职务,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民主选举的还是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制,都可以更换或者免职。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退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党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本着吸取教训、挽救生命的精神,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严禁违反党章国法对待党员,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本条例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内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留党察看后确有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党员权利;坚持改正错误的人应该被开除出党。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综合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涉及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或者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属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先作出决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开除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以及处罚决定必须与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如果我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真正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的,必须受到追究。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自己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委经检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改组或解散的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公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否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当有纪检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组或者纪律检查员。纪检组组长或纪检员可以列席本机关党组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得到本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审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决定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投诉和申诉;维护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的问题和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违反党纪行为的,可以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得到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的办案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核;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在同级党委不能解决或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要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六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可以设立党组。党组起领导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八条对所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机关可以设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务,由中央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 * *生产青年团是中国* * *生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 * *生产党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共青团中央受党中央领导。* * *共青团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委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青年团的领导,重视青年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 * *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共青团县级以下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委员会的书记由党员担任,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中国* * *产党党徽由一把镰刀和一把锤子组成。
第五十二条党旗,中国的生产者党,是装饰有金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党徽中国* * *产党党旗是中国* * *产党的标志和象征。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