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史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如下所示:
1,社会史学科。一般来说,历史的主体是人,而不是上帝(如宗教)或绝对精神(黑格尔)或理念(柏拉图)。更具体地说,历史的主体或历史的创造者不是所有的人,也不是个人,而是群体,更确切地说是人民。
2.社会历史的客体是历史主体活动的创造和改造客体,主要包括各种社会关系、制度、思想体系等。当然也应该包括人本身。换句话说,历史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客体。
社会史是指该物种社会中发生过的事件和过程以及对这些事件和过程的描述。中国在东汉许慎主编的《说文解字》中解释:“历也”;“史者,笔记也”。“历史”一词在英语和俄语中都来源于古希腊语,意为对过去事件和已知事物的描述。
历史活动的对象有多种形式。
1.被人类利用和改造的自然。它是人类历史活动的最初对象,是人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但是,作为历史客体的自然,不再是脱离人类社会的自由自然,而是具有以人类为标志的社会属性的“人化自然”。
2.人们生活的社会关系。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既是历史主体活动的产物,也是历史主体转化的对象和历史客体的基本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