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提倡的秦朝有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普遍开明繁荣的时代,儒家文化可以更真诚地提倡;在黑暗专制时期,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是公开或半公开倾向的。比如明太祖也坦言,秦始皇欣赏韩非:“从不实行(儒家)仁政。”
因为法家片面夸大了暴力的作用,增加了他们的残暴统治。
秦始皇是鄙视儒家王道,崇尚法家霸权的典型代表。他用杀人的严酷法律来威慑他的臣民。秦律的特点是复杂,对轻罪处罚重。仅死刑就包括斩首(如不守边者“法皆斩首”)、屠戮(先罚辱后斩)、劈车(俗称“五马分尸”)、斩首(挂首示众)、弃城(当街当众处死)、斩首、釜中煮、坑杀(活埋)、彝族(不只是彝族)肉刑(刺脸、割鼻、断足、宫刑等。)比较常见,犯人“不计其数”,以至于“鼻子里全是杯(筐),断脚里全是车”。还有很多苦役的惩罚。在修建阿房宫、骊山墓甚至长城的工地上,有近百万的俘虏被奴役,他们大多死在外地,没有回来。当时的嬴政真的把整个国家变成了一个恐怖的监狱。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比如法家商鞅主张重刑重法,以刑制刑。他的理论是惩罚越严厉,犯罪的人就越少。一个人在准备小偷小摸的时候,要权衡得失。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将会面临手臂被砍断的严厉惩罚,他会因为害怕严厉的惩罚而放弃犯罪的念头。所以,严惩能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在重农政策方面,秦也采纳了法家提出的一系列严格主张。比如两军交战时,如果方阵最前方的士兵没有英勇杀敌,掉头就逃,第二方阵的士兵有权将其当场击毙,斩首作为自己的战功。这样的追赶是儒家所不能接受的,也是缺乏人性的。而法家主张重刑重赏耕战,客观上增强了秦国军民守法的意识,造就了一支纪律严明、骁勇善战的秦军,最终达到了富民强兵的目的。秦始皇本来是想把自己变成中国的最高皇帝,客观上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2.它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实用主义和市侩主义大行其道。
儒家在个人精神修养上崇尚“正直”和“慎独”,韩非崇尚阴谋政治。法家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一种统治。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人的直接影响是崇尚权力和力量,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实用主义和市侩主义盛行。
商鞅首创军功奖励制度,其核心是“得一等功”。即士兵缴获敌人的人头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也可以根据爵位给予耕地和劳役;爵位达到一定级别后,还可以“赐城”“赐税”,允许一定数量的仆从。不同级别的军官根据军队缴获的敌人人头给予头衔和军衔。这样的制度确实让秦国的军队作战特别勇猛;而且特别残忍。据乔舟说,秦国军队打了胜仗,连老弱妇孺都俘虏了,都要斩首示众,才能得到功劳。比如《连与吴同坐制度》中的“不告奸臣,奸臣与仇人斩首同赏”一文,也明显是在助长诬告之风。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利益,没有道德标准可言,要用利益和荣誉来诱导人去做。这种偏颇的人性论导致了全民道德水准的下降。“贪婪、贪婪、背信弃义、不懂礼义;如果你有利可图,不管你的亲戚和兄弟,如果你是一个动物。”这是商鞅变法后发展起来的秦地风气。
3.发展了中国的负面“官方文化”。
法家思想,从最初的追名逐利的出发点,一步步转变到战国末期,逐渐构建成一个讲求利益、刻薄无情的思想体系,对后来的历史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发展了中国消极的“官文化”。
法家不仅为皇帝处理大臣用权的问题出谋划策,也为大臣们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发挥权力、玩弄权力、夺取权力出谋划策。韩非在《说难》一书中站在说客的立场,给说客出谋划策,如何赢得君主的宠爱和信任,教他们如何美化和粉饰君主的坏事和丑闻,如何迎合君主的心。这和儒家“坚持道,不服输就走”的思想完全不同。欺软怕硬,夸夸其谈,唱赞歌,个人崇拜,一言堂等。,这些封建专制社会的痼疾,都是法家思想的衍生物。同时也造就了一批玩弄政治的官僚小人。
4.狭隘的社会目标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与人民利益格格不入。法家是战国乱世中一位为君主出谋划策,为强兵寻求富强之道的思想家。法家的“强国弱民”论,主张国家权利无限扩张,人民利益不断缩小。韩非提醒当权者不要让人民富裕;对于国王,我们应该尽力“储备国王的资本,...超越五帝,拯救三王。”(吴竹)他们鼓励农业和军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生产,加强军队,扩大领土,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不是为了发展人民的全面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满足人民安居乐业的要求。法家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与人民的利益是不相容的。
5.无知政策践踏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为了有效地统治和丰富强兵,法家们不惜推行蒙昧政策,否认人民的个性、创造性和自由思想。《尚军书》说:普通人的无知是容易治理的。愚蠢的人很容易治愈。正如梁启超所指出的,这样的思维无异于把人民(相对于统治者)当作劣等种族。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早在先秦时期就提出了加强对民众思想控制的主张。被秦始皇收养后,在全国各地焚书坑儒,不准百姓对朝廷表达任何不满。以官为师,以国法为教材。中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黑暗时代。所以,法家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法家强调普法,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为了让人民敢于做错事。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基础的。永远不要给人民设定任何权利,人民永远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理论相违背。